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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指标】打击侵权白酒 维护市场秩序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16:49 来源: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一、案例过程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坑害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9起,罚没款12.4万元。其中,“牛栏山”、“泸州老窖”、“剑南春”、“贵州茅台”等白酒侵权案24起,罚款6.5万元。

二、措施内容

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荣成市双泊北区全芳烟酒店从事白酒销售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待售的贵州茅台53°飞天茅台酒(500ml)和剑南春52°浓香型白酒(500ml)。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对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3瓶53°飞天茅台酒(500ml)和标有“剑南春”商标标识3瓶52°浓香型白酒(500ml)分别出具了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证明。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6瓶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荣市监强制〔2021〕04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并对荣成市双泊北区全芳烟酒店的经营者李全芳进行了相关询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从个人手中收购了3瓶印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53°飞天茅台酒(500ml),进货价为1300元/瓶,销售标价为1499元/瓶,货值金额为4497元,于2021年8月3日从个人手中收购3瓶印有剑南春商标标识的52°浓香型白酒(500ml),进货价为330元/瓶,销售标价为468元/瓶,货值金额为1404元,共计货值5901元,至被查获时,当事人未销售。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该6瓶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称其不知道该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等能证明其合法取得该商品的证明材料,也无法说明供货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此前未因销售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效果

处理结果:1、没收侵权的3瓶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53°飞天茅台酒(500ml)和3瓶标有“剑南春”商标标识的52°浓香型白酒(500ml),共计6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亮点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处理各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制止了违法,打击了商标犯罪活动。同时,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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