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荣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11月19日 16:31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 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界定、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省、威海市也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我市原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有必要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1. 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上级要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因此司法局牵头制定了《荣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1. 制定依据与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威政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过事前评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了有关镇街、部门的意见,通过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制定了《荣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主要举措

    本办法共八章78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总则。共12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部门、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范围以及规范性文件体例要求等。为了更好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用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起草。共13条。规定了起草相关的程序要求,重点是建立了规范性文件事前评估制度,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的程序,强化了规范性文件意见的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和贸易合规审查的内容。

    (三)合法性审核。共15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核的流程、需提交审核的材料、审核的方式以及审核重点等。明确了合法性审核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四)决定与公布部分。共10条。明确了相关的流程与期限,强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解释与备案部分。共9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规定了备案审查的报送材料、审查方式等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六)评估与清理部分。共12条。建立了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一是实施前评估,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二是实施1年后评估,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的标准进行评估,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后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和完善建议;三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评估后作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七)监督与责任。共5条。部分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办法、违规后果。

(八)附则。共2条。明确了组织实施的机关以及有效期。

       联系人:王婷娇  联系电话:7561387


原文链接: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