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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发文机关:荣成市司法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1-0090004
    • 成文日期:2021-11-0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1-12
    • 发文字号:荣司〔2021〕25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司法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12-08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6-12-07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荣成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司〔2021〕25号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科室:

现将《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8日


 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法律援助领域信用体系,规范法律援助服务,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管理。

第三条  法律援助信用管理遵循政府推动、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援助领域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荣成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法律援助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七条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形成信用数据库,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第八条  信用档案是指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守信失信等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总和,集中展现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管理信息构成。

第十条  基本信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方式、职业资格等有关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身份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信息包括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性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用信息包括: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纪律处分等信息。

社会性信用信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获得荣誉、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以及被肯定推广做法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依据信息性质和情节,分为市(行业)级、行业级。

市(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同时可纳入市级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行业级信息是指适用于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是指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从事法律援助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服务要求以及违规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荣成市法律援助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及执业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评价指标得分方式,评定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默认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采取扣分、加分方式得出。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分数,从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AA级(诚信优秀级别)、A级(诚信级别)、B级(较诚信级别)、C级(诚信警示级别)、D级(不诚信级别),其中:

AAA级评分为1050分(含)以上;

AA级评分为1030(含)-1049分;

A级评分为960(含)-1029分;

B级评分为850(含)-959分;

C级评分为600(含)-849分;

D级评分为599分以下。

第十八条  建立法律援助领域“红黑名单”,AAA级主体纳入荣成市法律援助领域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纪律处分信息。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提供、填报;

(二)社会性信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审核后由办公室参照《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纪律处分类信息在作出决定时,要同时书面告知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要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评价。

参与信用评价的信息,有效期均为一年,自记录到信用档案之日起计算。

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信用评价期延长至整改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  涉及以下失信行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信用直接降为 D 级,分值扣减500分。

(一)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受到重大纪律处分的;

(二)因贪污、受贿、行贿、谋取私利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每年8月份前,市司法局通过荣成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发布上年度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红黑名单”。

对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在名单公示前,与市级信用平台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相关严重失信相对人不被列入“红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注册“信用荣成”APP、关注“信用荣成”微信公众号,自我查询法律援助领域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可以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或实地调查,异议申请结论要以书面方式告知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四)凡属减分、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失信行为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司法局依法依规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法律援助领域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第三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AA级及以上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评先选优、晋级活动等工作中重点推荐;

(二)在推荐使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资格认定方面优先考虑;

(三)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优先予以上报并同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四)在“信用荣成网”或者司法系统内上进行大力宣传表扬;

(五)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六)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实施正常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加大监管力度,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给予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市司法局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限期整改;

(三)取消评先选优、职称评聘资格;

(四)不得提拔为中层干部;

(五)不推荐为科级干部提拔人选;

(六)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除采取第三十三条的惩戒措施外,还予以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建议上级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三)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四)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信用荣成”网站进行曝光。

第三十五条  鼓励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咨询、受理指派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但不撤销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生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或者在工作中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造成法律援助中心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市司法局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荣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7日。



附件

荣成市法律援助行业信用分级评价评分标准


评价对象

性质

评价信息

信息

类别

评分

标准

法律援助中心

加分信息

1、因法律援助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的;

2、积极参与法律扶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圆满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3、威海市法律援助年终考核前2名。

市级和行业级

+50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1、积极主动完成上级及职责赋予的任务,且工作成效显著;

2、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且群众满意;

3、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态度好、质量高,且群众无投诉;

4、年内深入集市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6次以上;

 

行业级

+10

5、年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法律援助服务活动2次以上;

6、用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群众送来表扬信、锦旗等;

7、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四德工程”建设方面荣誉称号。

行业级

+20

法律援助中心

减分信息

 

1、不落实局党组部署要求,工作完成效果差;

2、威海市法律援助年终考核后2名;

市级和行业级

-10

3、不落实法律援助政策宣传要求;

4、参加会议迟到早退、顶会替会、不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秩序;

 

行业级

-10

5、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务的;

7、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8、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市级和行业级

-10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减分信息

 

1、不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工作推诿扯皮,被动应付;

2、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的;

3、收受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的;

市级和行业级

-10

4、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务的;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达目的,采取送礼请托等手段;

市级和行业级

-10

7、公章管理不规范,或不请示随意加盖公章;或为个人利益开取证明,私自使用公章;或在办理非援助案件过程中,加盖公章为自己谋利益;

8、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审核把关不严,对案卷不齐的仍给予全额补贴;

9、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市级和行业级

-10

10、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当场办理或者答复而未当场办理或者答复的;

1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当场办理或者答复而未一次告知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材料等内容的;

12、接听咨询电话或对待来访的当事人态度冷漠,不耐心倾听和解答群众问题,造成矛盾升级,受到群众投诉,且调查属实;

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14、未按要求保存档案资料的;

15、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平台考勤签到签退的;

16、请假逾期未到岗,未请假外出,外出回岗未销假的。

行业级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