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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190273/2021-12273
    • 发布单位:荣成市发改局
    • 内容分类: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2021-10-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2026-11-30
    • 文号:

《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10:52 来源:荣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一、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等规定,决定理顺我市幼儿园收费政策。

二、起草依据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有关规定制定。

三、 起草过程

根据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规定,我省幼儿园实行新的分类标准,将“省级十佳幼儿园、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6类修订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省级二类幼儿园、省级三类幼儿园”4类。目前,我市对各幼儿园进行了重新分类认定,需重新明确我市各类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 主要内容

1、全市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49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1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30元/生·月,实行寄宿制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2倍执行。

全市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2、全市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须征得家长同意。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课的,不得收取停课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课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停课期间,确需幼儿园看护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看护天数收取。

幼儿入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后退转园及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退费政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当月15日前(含15日)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50%退费;15日后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不退费。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不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15%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30%退费。

3、全市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退费事项。

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全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6、全市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7、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联系人:车红强;联系电话:0631-7550887

政策原文:荣成市发改局 教体局 财政局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