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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同】优化营商环境案结事了再促两企合作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17:19 来源:荣成市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工程竣工款难收,索要无果终成诉】

2015年,荣成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山东某消防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位于荣成某商场的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尾款待工程竣工且审计合格后一次性结清,若逾期未付则A公司应按约定每月赔付一定比例违约金。2016年,该工程如期竣工且双方进行了验收,后期对工程款进行了审计,但A公司对审计报告中部分审计项目和金额的合理性存在争议,且认为相关账目不清,称B公司将A公司部分供材也计入了B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在未核算清楚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按照合同要求,B公司认为其施工的项目既已竣工且由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A公司理应付款,但事实上A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尾款,而且也违背了合同中载明的按期付款的条款。起初,B公司看在多年合作伙伴的情谊上未提起诉讼,但数次索要后仍未见还款,B公司资金周转也出现严重困难,遂于近日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给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合计1300万元。

【法官力劝化纠葛,以房抵债再合作】

收案后,承办法官高升认为该案不仅涉案标的巨大,而且其中涉及的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也复杂于以往案件,调解难度势必增大,但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发展均属不易,一旦立案开庭双方诉讼成本必将增加,同时也考虑到双方之前有过密切的商业合作,在情理角度上看还存有调解基础,所以综合考量后,高升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还是先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由其亲自指导特邀调解员化解纠纷。

首先,针对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即审计报告中的部分审结项目和金额、违约金及利息的合理性以及相关账目不清等问题,多次组织双方企业进行当面磋商,对双方争议的专业问题,由其举证后,法院再会同审计报告出具机构进行核实。最终,在你来我往的几番商讨下,双方对审计报告中的估算金额达成一致。

然而,虽然被告A公司承认了欠款事实,但因受疫情影响其经营状况不理想,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如何实现还款又成了问题,其虽有几栋在建商品楼,但原被告就商品楼变现等问题存在分歧。眼看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高升认为不能就此搁置,必须一鼓作气调解成功,这不仅是为了案件的完结,更重要的是盘活两家企业的生命源。

于是,他多次找到双方企业负责者促膝长谈,从双方的长期合作谈到眼下的经济形势,劝导两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在高升的耐心劝解下,原被告双方均作出让步。双方约定:被告A公司自愿同意支付原告B公司人民币755万元(包含违约金430万元)了结。其中,A公司自愿以位于荣成市区某处住宅房屋一套,办公用房一套及商铺三套通过由B公司代卖的方式抵顶工程336万元,除此之外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419万元A公司分两批支付。其中,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现金200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219万元付清。

至此,一起困扰当事企业多年的“千万级”案件得以顺利化解,更让人感到欣慰的,通过此次诉前调解,双方不仅实现了握手言和,更是在调解书签订后再度达成新工程的合作,或许这就是案件调解“止于至善”的最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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