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2020年劳动监察的案件办理情况?答:2020年,劳动监察共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类民生渠道转办案件558件,共为1297名职工及农民工清欠工资912万元。在案件处理中考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效益下降的情况,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协调、协商解决纠纷矛盾,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访谈时间:2021年1月14日
主题嘉宾:人社局党组成员、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于荣锋
问:请介绍一下2020年劳动监察的案件办理情况?
答:2020年,劳动监察共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类民生渠道转办案件558件,共为1297名职工及农民工清欠工资912万元。在案件处理中考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效益下降的情况,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协调、协商解决纠纷矛盾,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的稳定发展。今年以来协调住建及区镇街处置农民工集体薪酬纠纷案件17件,共为337名农民工清欠工资745万元。在工作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2020年,对4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韩尚烤肉公司等3家经责令拒不改正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将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置。
问:请谈一下2020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开展的双随机检查情况?
答:2020年,劳动监察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平台,开展了四次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2020年4月份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全市57家申请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100%比例进行抽查,由于疫情影响,大部分职业中介机构未开展业务,对发现的2家职介机构求职者登记台账不规范、登记信息不完善的问题,已当场告知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二)威海市2019年1—9月新设立企业抽查工作。今年4月份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威海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的本辖区143家2019年1-9月新成立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开展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1家存在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已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现已完成整改。
(三)201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书面审查从2020年6月初启动,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200家、匹配检查人员11人。对于抽查对象中上年度诚信等级为A+及以上等级的54家用人单位实行单年免检,在检查中发现4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现已全部整改。
(四)省第二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今年9月份,按照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匹配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本次检查任务涉及荣成人社局的共5项,其中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检查由人社部门牵头,校外培训机构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进出口企业公示信息检查分别配合教育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进行。5项检查已按要求于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检查结果已录入监管平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2家存在拖欠工资、未为部分职工登记缴纳社保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开户的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问:去年以来,由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欠薪及劳动纠纷多发,我们劳动监察部门主要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答:去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措并举,积极化解劳资纠纷,以确保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一是优化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劳动者通过电子邮箱、QQ、邮寄快递等线上方式反映诉求。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已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在线畅通,对于通过电话投诉举报的,一律采取即时登记方式立案处理。
二是加强用人单位用工指导。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加强与企业沟通,主动询问存在的困难,利用微信群,向企业宣传疫情期间政策法规,同时结合现场走访方式,了解疫情期间企业的开工、复工情况。今年以来,通过微信群、QQ群向全市企业发送防疫期间企业开工、复工、稳岗等政策10余条,涉及企业2000余家。同时,及时做好疫情期间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案件问题研判,归纳总结集中性问题涉及的政策法规,实施统一规范解答,为相关企业提供有力指导,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帮助企业稳定劳动关系。
三是做好案件跟踪处理。建立受理案件查处台账,由专人做好疫情期间通过各种渠道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工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办理的案件,做好职工解释工作,并责成专人跟踪被诉单位开工、复工情况,落实职工投诉问题解决情况,做到受理案件“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声”。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坚持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法规培训等,作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突破口常抓不懈。组织普法宣传队到部分镇街、企业开展普法宣传10余场次,帮助企业规避了劳动用工中的风险;通过举办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培训班,从企业实名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对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劳资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并与主管部门配合,多次组织召开项目现场观摩会议,开展比学赶超,有效提升了建筑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根据过去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情况,系统总结了农民工务工需要注意事项,印发《致广大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1万多份,作为农民工进场岗前培训重要内容,发放到广大农民工手中,并在项目工地公开栏等位置进行张贴维权二维码,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背景,联合荣成电视台录制了《法治进万家》栏目,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度全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解读,并通过微信公众号转发、悬挂条幅标语、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形式,对《条例》的实施开展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问:再过一个月就是春节了,即将进入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期,如果发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他们应如何维权?
答:近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荣成市欠薪预警处置方案》,方案对农民工的投诉渠道、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各区镇、街道及人社、住建、海洋发展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置欠薪维权投诉举报专线,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公布,落实专人负责接听,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各领域被拖欠工资劳动者维权“有门”。其中,工程建设领域,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维权信息告知牌设立工作,所有施工项目现场已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知牌,标明项目负责人、劳资员联系方式及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工地内食堂、项目部等人员集中场所已按规定张贴维权二维码,实现农民工“码上维权”。渔业生产领域,海洋发展部门、各区镇、街道也要针对渔业企业、个体渔船及荣成人经营的外地渔船欠薪问题,专门建立渔船欠薪维权热线,并通过在渔港码头显著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公示牌等形式予以公布,另外,各区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接待投诉维权群众,要注意工作态度,使用文明用语,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限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转送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解释告知,坚决杜绝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等问题。
发生拖欠工资后,务工人员自己先行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寻找救济渠道。对简单的个案的欠薪纠纷案件,农民工可就近到所属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投诉,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调查,协调解决。个体渔船发生欠薪或用工纠纷,可向船主所在地的区镇、街道进行反映,由他们进行协调处理;或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建设工地的欠薪及纠纷可以按维权公示牌的标识寻求解决途径。维权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维权。
问:哪些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被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问:按照全市渔船管控要求,人社部门在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方面制度出台了哪些制度?
答:结合职业中介领域法律法规及我市渔船管控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职业中介机构船员介绍行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船员介绍服务工作流程》《荣成市职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文件,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细化职业中介机构船员介绍活动各个环节,从制度层面规范涉渔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同时,借助全市渔船综合管控系统,做好职业中介网上平台的应用工作,进一步强化对涉渔职业中介机构的信息化监管。
问:按照职业中介机构船员介绍行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机构重点要做好哪几项工作?
答:一、职业中介机构在接受用工方委托招收船员时,必须签订委托招聘协议,严格审查招用单位、渔船及渔船所有人、实际经营人的合法证照,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审核证照的真实性,并要求用工方出具真实、有效的招工简章,认真核实招用船员的岗位工种、招用期限、工资待遇、结算工资时间等条件,同时填写《船员需求登记表》,详细记录相关招用信息。重点强调一下:职业中介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三无”渔船介绍船员,也不得介绍船员从事伏季休渔近海捕捞及越界捕捞等违法活动。
二、在介绍求职者从事船员工作时,要认真核实求职者身份证和船员证,如实向求职者介绍渔船工作性质、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与求职者达成就业意向后,由求职者填写《求职申请表》,留存证件复印件存档。同时,督促求职者与用工方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同时如实填写《船员介绍情况登记台账》,并按要求即时上传到我市的渔港渔船信息管理联网系统。
三、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收船员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中发现违法捕捞、非法职介或不法分子时,应当及时向海洋发展、人社、公安等部门报告。
问:2021年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职业中介的管控,进一步配合全市渔船综合管控工作?
答:新的一年,人社部门将按照《职业中介机构管控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全力配合全市渔船综合管控工作大局。
(一)持续加大联合检查力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海洋发展等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每月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实现一次巡查检查。重点检查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介绍行为管理规范》《介绍服务工作流程》等制度的要求,来规范船员介绍活动各个环节,及时掌握中介机构经营情况、台账建立情况、为船员和用工方提供职介服务情况、招聘信息发布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同时,通过对违规渔船实地调查等方式倒查中介机构故意不进行船员信息登记,躲避监管的行为,特别是为“三无”渔船介绍船员以及介绍船员从事伏季休渔近海捕捞及越界捕捞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顶格处罚,直至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切实形成对涉渔职业中介管控的高压态势。
(二)严厉打击黑中介。对无人力资源许可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单位,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收入,顶格处罚,并立即予以取缔,给予信用扣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大职业中介领域普法宣传。一是通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在伏季休渔期等重要时间节点,对进入我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发送求职警示提醒公益短信,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二是借助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每月至少开展1次职业中介领域普法宣传。三是组织印发职业中介管控明白纸等宣传品,在渔港、码头、职业中介机构等场所设置条幅、宣传刊板,实现宣传的全覆盖。另外,安排执法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对新增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机构船员介绍行为管理规范》《船员介绍工作服务流程》等培训讲解,切实规范我市涉渔职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营造对职业中介机构管控的浓厚社会氛围。
问:务工人员从事船员工作,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我们建议广大求职者:一是要通过正规渠道求职。不轻信路旁、街边张贴的各种招聘广告,求职尽量到公办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如果到民办职介机构求职,要注意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是否上墙公示。对于网上、报纸上的招聘信息也要警惕,对他们所说的高薪职位,要冷静分析,理智判断,可以通过拨打人社部门、海洋发展部门等的电话进行咨询。二是不轻易交纳费用。目前,对于民办职介,国家规定只能在求职成功后收取介绍费。有些不正当的职介所特别是黑职介收费名目繁多,比如服装费、保险费、押金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介绍职业时只能收取介绍费,其他收费均没有依据,缴纳合理的费用后,一定要索取收据。三是要掌握渔船的真实情况。求职者应向职业中介机构索取渔船的船舶证书、捕捞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坚决不能到“三无”渔船上工作,也不能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近海捕捞等违法活动,船员明知且自愿从事违法活动,劳动报酬不受法律保护。四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船号、船东或实际经营人、工资标准、劳动保护等内容,自己手中要留存一份,以便将来维权。五是部分船员是通过渔船自招、熟人带工等途径到渔船上工作,同样也要注意上问题。
问:请介绍一下2020年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的评定情况?
答:根据《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网上书面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汇总,开展了2020年度劳动保障“红黑名单”评定工作。根据评定,对309家连续2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对威海博正远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威海鲸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中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荣成市宇晨劳务介绍所等4家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单位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
按照规定,对列入“红名单”的单位,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给予通过;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免于当年及次年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当年及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行网上申报,免于“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问:职工有时会因为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等问题与企业发生工资纠纷,请介绍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即每周最多工作天数6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问:为保障农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哪些形式支付工资,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工资必须要用货币形式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也可以通过现金方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工资支付日期要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提前进行明确约定。工资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当月结算并支付,也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次月结算并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另外,用人单位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且至少保留3年。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清偿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建筑工程领域,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进行追偿;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对工程建设领域做了特别规定,请问《条例》中对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并将劳动合同和实名制信息按照规定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答:建设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件事:一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三是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四是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五是要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核算和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答:《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此特别强调一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个人银行卡里面的钱款是个人财产,广大农民工要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交他人,以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