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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431K/2020-07845
    • 发布单位: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 内容分类: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2020-07-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海域使用证明事项公示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17:32 来源: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浏览次数:

 

海域使用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填报单位: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联系人:于兆鑫           联系电话:0631-7587107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备注
1资信证明材料海域使用权审核(37000001150010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主席令第61号)第十六条:“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2.【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十七条:“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3700000115002000)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核(3700000115004000)1.【法律】《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 (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 (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审核(37000001150010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主席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部门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3700000115003000)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5月)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3.【规范性文件】《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三)填海工程竣工图;(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五)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不动产登记部门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3700000115002000)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3填海工程竣工图填海项目竣工验收(3700000115003000)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5月)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3.【规范性文件】《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三)填海工程竣工图;(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五)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施工单位
4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3700000115003000)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5月)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3.【规范性文件】《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三)填海工程竣工图;(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五)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银行
5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3700000115002000)1.【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具有相关批准权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