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领域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填报单位: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联系人:于兆鑫 联系电话:0631-7587107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1、信息公开372020309000 2、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3.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4、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370120010000 5、水产苗种产地检疫370120327000 6、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7、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8、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2 9、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11、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12、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370120015004 13、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1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5、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16、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7、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通过)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7、《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0、《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渔业捕捞许可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4、《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六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17、《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 | |
2 | 营业执照 | 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 2、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3、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2 4、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6、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7、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370120015004 8、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9、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10、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1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初审--370120017000 12、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13、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14、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20、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4、《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7、《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9、《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第十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六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10、《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11、《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371020295000 |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项目单位或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 |
4 | 资质证明 | 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2、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370120010000 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370120007000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生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生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3、《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9月8日省政府令第206号,2018年1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 |
5 | 用海证明 | 1、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370120010000 2、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 | |
6 | 健康状况 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 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 | |
7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37012001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
8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 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2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370120015004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 | |
9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 属交通部门职责,目前部分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 |
10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11 |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370720239000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12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渔业主管部门 | |
13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1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370120014002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 渔业主管部门 | |
14 |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 渔业主管部门 | |
15 | 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 渔业主管部门 | |
16 | 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17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属交通部门职责,目前部分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具 | |
18 |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 渔业主管部门 | |
19 |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20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审批--370120015002 省内跨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审批--370120015003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渔业主管部门 | |
21 | 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370120015004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科研单位 | |
22 | 合作协议或同意入渔证明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370120015004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外国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 |
23 | 进口理由和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审核--370120015004 |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 渔船交易合同;5. 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 |
24 | 经营利用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所有权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住建部门 | |
25 |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渔业主管部门 | |
26 |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27 |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70120012000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370720238000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农业农村部、海关 | |
28 |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 船籍港登记机关 | |
29 | 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 渔业主管部门 | |
30 |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 境外登记机关 | 依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在省级登记本部门办理 |
31 | 农业农村部批准租进证明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370720240000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 农业农村部 | |
32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企业自行出具或有资格出具远洋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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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同意入渔证明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 (仅过洋性渔业出具)与外方的合作方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及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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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远洋渔船检验证明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 中国船级社及有资格检验分社 | |
35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 (进口渔船需出具)商务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 |
36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 (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从事过洋性渔业出具)商务部签发,省级部门代发 | |
37 | 企业注册证明 |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370120011000
| 《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到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从事过洋性渔业出具)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 |
填表说明:
1.证明事项名称:上级行政机关有规范表述的,按其表述;没有规范表述或者省级设定的事项,根据条文依据或者惯用的表述,用语要简洁明了,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同一证明事项用在多个政务服务事项中的,逐项列举政务服务事项;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多个证明事项的,按照证明事项的个数列举。
2.设定依据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如果法律法规作出原则规定,授权有关主体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写明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并写出具体规定及其内容;部委规章设定的尚未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列入本次梳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