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身份证 | 1.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 2.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0000705012 3.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3700002005014 | 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招考[2016]10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期废止,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 公安机关 | |
2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毕业学校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学历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3 | 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核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4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各级语言文字部门 | 普通话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普通话证书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6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电子信息 比对,无须 查验原件" |
7 | 学生证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就读学校 | 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学生证应注册信息完整,若信息不完整应出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
8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机关 | |
9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 | 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
1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
12 |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13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保险部门 | |
14 | 教师资格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3700000705015 | 《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 教育行政机关 | |
15 | 准考证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0000705012 | 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章转考第十六条转出手续: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另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招考[2016]10号)中第四条转出具体要求:“考生办理省际转考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 考籍所在省、市招生考试机构 | |
16 | 毕业证书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3700002005014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期废止,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号)“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 毕业学校 | |
17 | 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3700001033005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九条:“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 | |
18 | 资产变更证明文件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3700001033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九条:“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 | 会计事务所等 | |
19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3700001033005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 房管部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个人 | |
20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3700001033005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 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关部门 | |
21 | 登记证书副本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3700001033005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十二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 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