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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市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请问社保部门是如何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 答: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国家出台了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免”是免征2月至6月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访谈时间:2020年7月23日

主题嘉宾: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主任 郭友芝

访谈内容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问: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市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请问社保部门是如何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

答: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国家出台了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免”是免征2月至6月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是减半征收2月至4月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省人社厅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截止6月底我市共为参保企业减免社保费达2.5亿元,全年预计可减免社保费5.2亿元,同时,我市继续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保持16%,失业保险费率保持1%,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实行浮动政策,全年预计又可为企业减免社保费1亿元。这些政策的落实将有效的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我市参保企业高质量发展。

 

问:最近出台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相关文件,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 7月10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将进一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通知》规定:①我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②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③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保待遇。④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按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⑤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缴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问:听说,今年要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请问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答:我省7月20日召开了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暨全省社保经办机构主任视频会议,部署了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作。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调整标准是: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挂钩调整。科员32元,科级(含正副科)为53.44元,处级为93.12元,厅级为169.6元。助理及以下为32元,中级53.44元,副高89.92元,正高151.68元。技术工人:中级工及以下为32元,高级工及以上为53.44元。

(三)适当倾斜。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人员,给予每月20元倾斜。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问: 2020年,是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请问我市对贫困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养老保障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我市对贫困人员、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全额代缴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人员,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保费300元。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补贴。相对贫困户家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的,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年满55周岁,由个人提出申请,自核准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二是提前发放养老金。1.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2.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口自2018年12月开始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为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做到应发尽发。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问:听说今年我市的退休职工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遗属补助待遇标准有所调整,请问具体是怎样的?

答: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文件规定,2018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确定为73593元。我市企业退休职工2019年度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由原来的56734.2元调整为61327.5元。

根据威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650元调整为每月690元。自2020年6月起,我市享受离休遗属补助待遇人员月补助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月1267.5元增至每月1345.5元,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遗属补助待遇人员月补助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月975元增至每月1035元。

市社保中心已按照新的标准积极开展待遇调整工作,确保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问: 目前,政府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补贴有那些?

答: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包括两部分:

一是缴费补贴。政府对60周岁以下当年缴费、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人员,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予以补贴,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予以补贴,缴费即补。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市财政补贴。

二是基础养老金补贴。自2019年起,政府对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残疾人为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基础养老金。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元、10元;新增年满65岁、75岁的人员,自年满的次月起,分别提高5元、10元。

 

问:请问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互相进行衔接转移?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4年2月24日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近年来,我市一直在积极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请为大家介绍一下该项政策?

答:2017年6月,威海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8年6月,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又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文件要求能源、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等建设项目也可以参照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相关规定参保。

近年来,市社保中心不断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按项目参保工作,我市新开工工程项目,参保率达到100%,有效保障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2020年上半年,我市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共43个,参保3593人。

 

问:请问如果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的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3)医疗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上述材料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30日内,通过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工伤网上申报。职工或者其近亲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我市工伤认定、鉴定及拨付待遇的程序为:(1)通过网上申报相关申请材料;(2)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纸质材料;(3)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4)调查结束后,将对调查案件提交会议组进行讨论研究并将会议决定的案件在60日内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5)组织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6)由职工个人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审核并拨付相关待遇。

 

问:请问哪种情况属于工伤?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可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听说,我市取消了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请问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答:根据《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威社保发【2019】5号)文件规定。我市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今后要构建以静默认证为主,远程自助认证为辅,疑点信息实地精准核实的认证新模式,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腿就完成认证工作。

目前,我市长期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主要通过“威海人社APP”手机认证、社区联网认证、互联网自助认证、窗口认证、入户认证等方式完成资格认证。同时,利用年度住院就医和医保缴费痕迹进行比对认证。加快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实现大数据共享,通过人员信息比对进行认证。对排查出的疑点信息,由各镇街、社区、村居安排专人入户进行资格认证。

 

问:听说,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采用费率浮动政策,请解释一下什么是费率浮动?

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用人单位职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五)发生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人以上5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七)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发生事故的下月起,费率可直接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

(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

(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四)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五)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