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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09:19 来源:荣成市新闻中心 浏览次数:

问:高大队长,我们知道,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在调整公共卫生领域行政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们今年的监督执法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好的。根据省、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是组织开展综合监督“重点任务攻坚年”活动。通过开展“蓝盾行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覆盖率、案件查办率。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乡村医生依法执业、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专项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及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活动。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集中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参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检查和督查,严肃查处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关口前移,精准施策,做好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宣传和指导培训,督促做好传染病疫情控制卫生监督相关工作。

三是推进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综合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情况专项督查,形成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智慧卫监” 和信用监管作用,督促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医疗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

四是深化方式创新,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开展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执法试点工作,探索基于风险的差异化执法方式。组织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推动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措施探索,构建衔接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是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监管效能。深入开展规范化卫生监督机构创建工作,整体提升监督机构建设水平。推进“智慧卫监”建设,搞好各项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信息共享。深入推动“三项制度”落实,以案例评查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问:高大队长,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市各界都全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请您谈一下我们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具体都做了哪些应对疫情的工作?

答:好的。今春以来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建国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的一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从党中央到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疫情暴发后,荣成市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全体职工取消春节假期,第一时间制定并落实防控预案,下发《致全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倡议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暂停营业告知书》2000余份,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单位6800多户次,门诊部、诊所及城中村卫生室共计500多家,保证所有单位按照规定暂停营业。开展对职业健康查体及放射卫生、集中空调使用单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多项专项检查。同时,卫健执法大队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排查管控,摸排489家单位的用工信息,排查人员1476名,并向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征集志愿者,有96家民营医疗机构276名医护人员报名参加哨卡体温检测。

2月19日起,卫健执法大队制定复工方案,开展复工前检查工作,有序推动全市695家理发店、66家洗浴场所、672家按摩保健、359家美容店、320家医疗机构(不含447家卫生室)全面复工,并对27家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单位给予经营者扣除征信分20分的处理。

进入5、6月份后,疫情防控工作从高风险阶段转为常态化防控管理,我们全体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仍坚持对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及各公共场所单位顾客体温检测、健康通行码查验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全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开学前的检查验收。


问:高大队长,刚才您讲目前我市已经进入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那是不是意味着疫情防控可以放松,市民进出公共场所还需不需要戴口罩或者做其他防护措施?

答:现在我市进入了疫情防控常态化,但并不能说防控措施可以放松,市民在出入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时,仍然需要戴口罩、测体温,做好个人防护。虽然前期我市疫情防控阶段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省市出现的新增病例,仍给我们敲响了疫情反弹的警钟,为有效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建议大家在进出公共场所的时候,仍要做好个人防护,不能随意摘下口罩。

低风险区域不等于没有风险,6月25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做好精准健康管理推进人员有序流动的通知》,针对不同疫情风险等级地区做好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其中,中高风险等级地区尽量减少不必要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低风险等级地区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如无必要,尽量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大家一定要树立自我防护、自我防范的健康意识。

近期,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也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单位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测温、验码、消杀、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做好消毒记录,密闭经营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发现体温测量异常、无法出示健康通行码(绿码)等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所以市民要养成科学佩戴口罩、随身携带口罩的好习惯,在进出商场等公共场所时,带好口罩、准备好健康通行码、配合各单位服务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


问:高大队长,我们都知道自今年6月1日起,《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开始实施了,广大市民想知道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医疗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法律,涵盖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在加强顶层设计和推动卫生健康领域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取代相关法律法规中个别不适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条款。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由原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一万元封顶罚款的处罚到目前5万元起处罚,且不封顶。明显增加了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凸显高压态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也就是说,处罚标准最低为5万元,上不封顶。非医师单纯设置无证行医场所(自己不实施诊疗行为)的,直接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九十九条。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今后将不再适用。

(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两者竞合关系时“择一重罚”。

(1)非医师行医(无论是否非医师自己还是别人设置的无证行医场所),根据“择一重罚”原则,如果按照非医师擅自执业的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低于《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非医师行医处罚上限10万的,可以适用《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如果依据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超过10万的,应当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九十九条处罚。

(2)非医师在有证医疗机构内违法行医仍然应当适用《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

(3)医师擅自设置医疗机构行医,如果根据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低于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上限10万的,适用《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处罚;如果根据违法所得计算其应处罚金额超过10万的,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九十九条处罚;需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适用《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

(4)医师在无证机构行医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适用《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予以吊证。

(三)建立多元化立体化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首次以法条形式禁止医疗卫生人员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规定的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相比,要求更严格了。

(五)医疗费用纳入医疗告知范围。

将“医疗费用”纳入告知范围,在之前的法律中,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民法典》都没有将医疗费用作为告知内容单列出来。将“医疗费用”强调出来,足以说明“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引起医疗机构注意。

此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还对医疗安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地位与作用以及药品招投标等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这里不再赘述。


问:高大队长,刚才您讲我们今年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试点工作,请问,什么是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在这方面,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简单地讲,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管理是一种创新型的监管模式,旨在建立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分类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分级是指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对企业自身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级(0、Ⅰ、Ⅱ、Ⅲ、Ⅳ级),0级风险级别最低,Ⅳ级风险级别最高。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危害事故发生风险类别和风险分级,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

今年4月,荣成市被确定为全国16个国家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试点市之一,荣成市政府及市卫健局高度重视。4月23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召开了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解读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试点的通知》,市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等9个行政部门和22个镇街卫生健康分管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市卫生健康局分别与22个镇街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并对各自辖区内的职业病危害企业进行摸排,初步摸排全市企业底数达2093家,为下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我市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特点,荣成市卫健执法大队先后制定了《开展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和《职业健康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将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与我市信用管理体系相结合,对各企业实行了行政执法与信用奖惩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以落实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另外,在山东黄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弘煜在线培训平台开展线下、线上培训活动,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线劳动者12000余人参与学习,以提高职工的职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借助媒体、互联网等途径,进基层、进企业,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荣成市电视台专访,为观众解读《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乡村、街道及山东黄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宣传,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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