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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82004363423Q/2020-06008
    • 发布单位:市民政局
    •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2020-06-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09:29 来源:荣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威民发〔2020〕57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为有效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变,为每人每月900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建立城乡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机制,依据特困供养对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按照我市2018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1.4倍进行确定。照料护理基准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每人每年3297元、5495元、10990元。

三、尽快将保障标准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困难群众保障资金的管理,按新标准把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做好资金支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按照“一本通”或社会化发放方式,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按月发放到户到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条件成熟的区市,可以试点推行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通知自2020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531日。2019年《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威民发〔201983)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民政

威海市财政

2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