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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4:10 来源:荣成市新闻中心 浏览次数:

问:欢迎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张道平主任做客我们直播间。今天请张主任就非洲猪瘟防控、生猪生产有关问题和相关政策进行解答。首先,请张主任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畜牧业发展中心的基本情况。

答: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早上好!非常高兴来到行风热线直播间,首先对多年以来关心、支持畜牧工作的广大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按照调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要求,我市将原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市畜牧站、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山东荣成)〕整合组建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作为市政府直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代管),主要承担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公益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等工作;负责畜牧兽医行业信息收集分析和监测预警等工作;负责畜禽良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以及地方品种的保护、选育和利用等工作;参与全市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承担畜牧生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质量安全、无害化处理、畜禽屠宰、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无疫区建设等方面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全市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

 

问:自2018年辽宁省发生了我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后,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做了哪些防控工作?

答: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按照全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

1.做好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管。一是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要求,荣成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组织人员对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及屠宰企业开展日排查。截至目前(从2018年8月开始),已累计排查生猪养殖场(户)2.8余万场次、生猪1064.8余万头次;屠宰场由驻场官方兽医进行监管,排查待宰生猪20余万头。二是畜牧部门与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生猪产品加工企业签订“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221份;与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调运、私屠滥宰、泔水喂猪、倒卖“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生猪流通监管。一是设立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由畜牧业发展中心牵头,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我市高速路口设立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2个、流动检查站1个,扬尘腥水检查站3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截至目前,共查验车辆460余车次,未发现省外违规调入我市的生猪及其产品。二是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加快“牧运通”车辆备案系统推广应用,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生猪车辆消毒工作。我市目前已对19辆生猪运输车辆进行了登记备案。三是严格做好调运检疫。根据《威海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产地检疫中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威牧疫控字〔2019〕17号)要求,将非洲猪瘟检测作为调出威海的前置条件,确保生猪合法合规调运。按照要求,所有生猪血样采集必须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并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同时,要求所有运载生猪的车辆必须经过备案,并做好装前、卸后的消毒工作,确保调运生猪防疫安全。

3.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一是指导屠宰企业建立自检制度。荣成市宝竹肉食品有限公司对采购、宰前、宰后三个环节开展“三步”检测三个环节的采血均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确保样品真实、可靠、有效。生猪产品检疫申报时必须附有检测报告,确保出厂销售的生猪产品非洲猪瘟呈阴性。二是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三清四明两解决”开展相关工作,推动“两项制度”落实,畜牧业发展中心派驻宝竹肉食品有限公司官方兽医9人开展检疫工作,并严格落实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周报告制度。

4.强化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建设。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重新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702名,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培训,建立乡镇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及时足额拨付各类经费,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实落地。

5.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进一步完善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共采购大动物扑杀器2台、小动物扑杀器5台及相关防护、消毒等配套物资;同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确保物资始终处于有效状态,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问:2019年以来,全国猪肉价格整体涨幅较大,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目前我市生猪养殖的现状如何?

答:受我国生猪生产进入新一轮去产能周期和非洲猪瘟疫情等因素的叠加影响,我市生猪养殖业也受到了一定冲击。目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像抓粮食生产一样抓生猪生产,生猪产能止跌回升,发展趋势稳中向好。全市现有生猪规模养殖场87家(大型规模场18家),专业户416家。从年初开始,全市能繁母猪数量不断增加,生猪产能逐步恢复。年初能繁母猪数量为1.42万头,目前已增长至1.54万头,增长率为8.45%。从第一季度生猪稳产保供任务完成情况看,我市生猪存栏14.1万头、出栏7.53万头,生猪存栏、出栏完成任务目标百分比分别为91%、30%,均高于全省平均数。

 

问:为了抓好我市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从今年开始,生猪稳产保供的要求是2020年底基本恢复到接近正常年份(2017年)水平,2021年恢复正常。威海下达给我市的任务目标是2020年生猪出栏24.8万头、2021出栏30万头。目前,我们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强化政策落实,全面稳定生猪生产。认真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稳定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特别是确保各项贴息支持、临时救助、鼓励生产、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支持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稳定和扩大生产,优先支持现有养猪规模场创建现代畜牧养殖基地,进一步扩大生猪产能。二是强化防控措施,消除疫病隐患。加强疫情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大实验室检测力度和频次。严格运输车辆和屠宰企业检测,落实调运生猪检疫检测。强化规范动物疫病信息的收集、报送、管理、风险评估,科学分析预警,精准防控。加强应急值守和疫情线索排查,组织专家巡回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规模养殖场消毒灭源和封闭管理,杜绝本地疫情传播。强化生猪屠宰产业链管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企业监管,推动生猪就地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肉品供应由调猪向调肉转变,严厉打击生猪私屠乱宰行为。强化大清洗大消毒,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面。

 

问:张主任,非洲猪瘟是什么样的疫病?会感染人吗?您能不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答:好的,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严重危害着全球养猪业。我国将非洲猪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烈性外来疫病,其强毒力毒株对生猪致病率高,致死率100%。

不过请大家放心,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它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

 

问:张主任,作为咱们普通消费者现在最关心的就是现在市面上的猪肉还能吃吗?

答:市面上的猪肉当然可以吃。

首先,生猪在屠宰前均经过官方严格的检验检疫,只有达到出栏日龄的健康猪才可以到正规屠宰场屠宰。发生非洲猪瘟后,疫点内所有生猪均被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经营单位都有“两证一报告”,也就是说人们不会在市场上购买到被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猪肉。

其次,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也就是说非洲猪瘟病毒只能在猪与猪之间、猪与野猪之间或者猪(野猪)与钝缘软蜱之间传播,并不会传染给人。

再者,非洲猪瘟病毒在猪肉烹煮过程中较易失活,充分加热后,病毒就会被杀灭。据农业农村部兽医局负责人介绍:加热被感染病毒的血液55℃30分钟或60℃10分钟,病毒将被破坏。也就是说我们日常烹饪过程中只要把猪肉熟透,即使有病毒也会失去感染力并丧失活性。

 

问:作为生猪养殖户,现在该如何防控非洲猪瘟?张主任,对此您对我们养殖户有什么指导性的建议呢?

答: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七要”“九必追”“五不补”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封住场、管住车、守住门、把住料、盯住人、看住猪、关注邻、消好毒”的防控措施,切实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七要”:一要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二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发现生猪异常死亡的,特别对已经免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的猪群出现异常死亡的、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15天内出现异常死亡的要高度关注;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疫情,不得阻碍他人上报疫情等。三要落实好消毒制度。对猪场入口、栏舍、环境要消毒,运输工具卸载前后要及时消毒。四要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坚持四不准原则: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采取深埋,焚烧等处理。五要遵守检疫申报制度。

六要遵守引种制度。七要建立养殖档案。

“九必追”: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匿毁灭调查证据的、妨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

九是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五不补”:一是调出或调入生猪不按规定主动报检的。二是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三是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四是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五是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若因以上5种情况发生非洲猪瘟疫病,将不给予补偿。

 

问:张主任,我们知道做好消毒工作对于防范非洲猪瘟非常重要,那么作为养殖场(户)如何规范的做好非洲猪瘟消毒工作?

答: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非洲猪瘟防控消毒剂选择方案,研究了不同环节的消毒剂选择使用方法。

一、消毒产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10%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生石灰、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及戊二醛。

二、消毒方法

1.对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可采用生石灰、氢氧化钠、苯酚、戊二醛喷洒等方式消毒。

2.对生产线道路,可采用生石灰、氢氧化钠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大门口及更衣室、消毒池、脚踏池,可采用氢氧化钠消毒。

4,对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二氧化氯类、过硫酸氢钾类、含氯类消毒剂消毒。

5.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过硫酸氢钾类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问:为了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国家出台了生猪政策性保险补贴这一项惠农政策,张主任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政策的有关情况。

答: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能繁母猪保险给予补贴;2015年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政策性育肥猪保险条款调整的通知》,将保险范围扩大到育肥猪;2019年3月,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下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对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执行;2019年9月,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保险保额进行了调整,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及保险金额与旧条款相比都有所提高。具体标准为:

(一)能繁母猪。保险费由2019年72元/头,提高到90元/头,其中养殖户缴纳20%,即每头为18元,在赔偿上由去年1200元提高到每头1500元进行赔偿。

(二)育肥猪。保险费无变化仍为48元/头,其中养殖户缴纳20%,即每头为9.6元。在赔偿上结合生猪尸重、尸长综合因素进行赔偿,按20—800元/头给予不同的资金赔偿。

 

问:请问张主任,我市的生猪养殖场(户)如果要想参加生猪政策性保险,都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的所有养殖场(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都可为饲养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进行投保。

(一)能繁母猪。

1.为我市范围内从事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养殖场(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此次将能繁母猪存栏在30头以下的养殖户也纳入参保范围。

2.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3.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4.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5.能繁母猪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二)育肥猪。

1.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3.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

目前,我市承担生猪政策性保险的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养殖场(户)如果想投保,可以直接联系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具体的投保手续,联系电话:3618216。

 

问:请问张主任,对已参加保险的生猪养殖场(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赔偿?

答:《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其中主要疾病和疫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本次方案首次将非洲猪瘟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问:请问张主任,除了刚才讲到的保险外,还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一、种猪场直补政策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工作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19〕23号)文件安排,对全省(不含青岛)45家一级种猪场(祖代、曾祖代以上原种场)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饲养成本、疫病防控所需人工及材料、药品、设备器械购置等补助、性能测定等种猪选育措施补助等,有效稳定现有种猪规模,为后期顺利恢复生产奠定基础。

二、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贴息政策

(一)贴息对象

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范围和贴息率

对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区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

(三)贴息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其中,贷款日期早于2020年1月1日的,贴息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按实际贷款日期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审核贴息程序

为加快资金拨付,将此范围猪场贷款贴息审核工作下放到市级执行。市级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严格审核公示,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各市审核及资金拨付情况由市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1年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里汇总后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备案。各市畜牧部门要按月通通过“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报送贷款贴息资金数量和政策落实进展情况。

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所需资金,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或市级部门审定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将根据贴息审定或备案情况,从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分配下达。

三、担保政策

主要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承担。为我省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具体申报程序由养殖户与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办事处沟通,联系电话:7505399。山东农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开展业务。

四、扑杀补助政策

及时足额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资金。

除此以外,还有环评、绿色通道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环评: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和主要养殖产区建设屠宰场项目,审批时限由35个工作日压缩到2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同时,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农机购置补贴:将生猪规模养殖设施设备(饲料(草)粉碎机、饲料混合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敞开补贴。

 

问:据了解,近期威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0〕25号),张主任今天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畜牧业受到较大冲击。为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补齐动物防疫短板,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威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包括20项工作。

(一)加快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全力抓好稳产保供。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支持畜牧业应对疫情的“绿色通道”、金融信贷、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和重点企业包保联系制度。实施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2020年底全市生猪产能恢复到2017年水平,提前一年恢复正常。

(二)加大补链强链延链力度,全面提高畜牧产业化水平。加快推进饲料行业融合发展,鼓励饲料企业扩宽产品线、加强原料供应协作,促进上下游延伸、集团化经营。全市培育年产值亿元以上饲料企业2个。开展“精致牧场”评定,被评为“精致牧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市级以上财政奖补政策。推进屠宰产业平台建设,鼓励屠宰企业产能升级,年内所有屠宰企业全部实行电子出证。支持产业链条延伸扩容,对畜产品加工当年设备投资50万以上并竣工投入运行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加快构建种植、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区域一体化格局,推进龙头企业改造提升。  

(三)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强化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管,试行畜禽、禽蛋合格证制度。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市综合执法局和市食药环大队实施检打联动和行刑衔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进畜牧业品牌化发展,大力发展滨海城市型精致畜牧业,叫响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畜牧业特色品牌。抓好优质畜禽产品基地建设。将优质肉、蛋、奶产品纳入威海知名农产品品牌建设计划,提高智慧基地建设水平和产品档次。

(四)深入开展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业循环发展。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创新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2年,形成粪污资源化利用亿级产业,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五)优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畜牧“新六产”建设,积极引导畜牧养殖、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养殖、加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畜牧产业链,提高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能力,促进畜牧业、种植业和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政府政策导向、资金扶持、信贷优惠、社会资金投入等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以桃园、博海、嘉盛、宝竹等品牌畜产品生产为主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加工龙头企业,不断增强企业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无公害认证;通过系列包装、大型宣传、展览展示等活动,增加品牌畜产品产值和市场占有率。完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建立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六)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扩大提升无疫区建设成果。积极参与青烟潍威日五市联防联控机制,推进胶东半岛区域化非洲猪瘟无疫区建设。完善防疫体系建设,实现镇村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筹划建设人畜共患病(动物)防控中心,加强人畜共患病监测、预防、净化、研究。补齐动物卫生安全短板,加大动物卫生安全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改造,县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提升规模养殖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消毒灭源和封闭管理比重达到100%。

 

问:张主任,因前期生猪价格上涨,近期也有许多养殖场户都反映,想发展生猪养殖,但对养殖用地政策不是很了解,请问养殖用地现在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5月6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以及《威海市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20〕25号),都明确了养殖用地的新要求。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 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养殖设施确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取消养殖场备案证明材料,凡是达到规模标准的可直接登录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

 

问:据了解,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张主任今天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出台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

答: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认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在落实好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着力解决瞒报疫情、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重点强化十二项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农业农村部制定科学的入场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生猪调出大县、规模猪场和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入场采样检测。落实到人到场监督责任制,做好入场抽样检测。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随机抽样检测。 

二、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非洲猪瘟疫情实施包村包场监测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逐村逐场明确排查责任人,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和工作任务台账,发现异常情况即时上报。养殖场户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村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对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地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相应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疫情排查报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本省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力争8月底前在全国498个生猪调出大县先配齐1万人的队伍,努力做到一个乡镇特聘一名动物防疫专员。 

三、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还应当加分。要推广一些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及时奖励的好做法,对疫情报告、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明确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形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从严追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四、规范自检阳性处置。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举报线索,查实的及时兑现奖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关情况按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恶意抛售染疫生猪的,一律顶格处罚,坚决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并通报。 

七、加强养殖场户风险警示。建立养殖场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疫情形势、生产安排、市场变化等因素,广泛运用讲座、视频、短信、微信、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警示。特别要提醒养殖场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未备案、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场后,严格执行隔离检疫。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生猪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八、严格生猪出栏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职尽责,督促养殖场户依法申报检疫。出栏生猪每批次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查验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确保运出生猪证物相符。出具检疫证后,要及时上传共享,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可在线查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为,对于个别“隔山开证”、开假证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队伍。 

九、强化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得运猪;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严厉打击使用未备案车辆运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强化信息化动态管理。   

十、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确保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批批检测非洲猪瘟,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查清问题猪的来源。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日报告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对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检制度,对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不报告不处置的,关停整改15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 

十一、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每天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无害化处理厂定期采样送检,调查检测阳性样品来源。 

  十二、继续推进分区防控。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在北部区和东部区推进分区防控,建立区域内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同处置、疫情监测排查等制度。从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指导养猪场分阶段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小区,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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