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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在线回答问题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08:44 来源:荣成市新闻中心 浏览次数:

问:刘局长,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通过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分7编(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分则,共84章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它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安邦重器,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经世大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是权利的宣言书,彰显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是权利的救济法典,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问:刘局长,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民法典》已通过,您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能否谈一下您对民法典的感受。

答:好的,民法典其实不是一个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对此前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对此前民事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因此叫编撰民法典,而不是说制订民法典,编撰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文明进步的象征,这部法典全面优化整合此前民事法律的法律功能,同时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第一,绿色元素的嵌入。民法典总则当中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民法典还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显示了民法典对新发展理念的弘扬,意味着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的环境义务和社会责任,体现了生态文明的时代意义。第二、立法为民理念的彰显,整部民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以人格权编为例,用了四十多条的内容,规定了生活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充分回应了社会民众对这些权利保护的关切,彰显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第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立法表达。民法典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鼓励见义勇为、禁止霸占座位、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等,都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直观体现。总之,民法典的颁布,将更好地发挥调解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问:刘局长,新通过的《民法典》有很多新增内容,能不能就其中的一些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给听众朋友简单介绍一下。

答:我简单就我们市民朋友最关心的几个热点内容介绍一下。

一是见义勇为免责。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有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二是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该归谁所有呢(比如利用电梯、外墙作广告的收入),物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是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的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四是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数字化时代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原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五是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应该如何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民法典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六是增加了遗嘱的形式。现实当中,打印遗嘱十分常见,但却常常引发纠纷,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作出了界定,明确了打印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还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上述三种情况并存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民法典》新增和变化的内容还有很多,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民法读本、制作专题电视节目等方式进一步向广大市民介绍、宣传解读《民法典》,把《民法典》带到大家的身边,也请大家持续关注。

 

问:刘局长,受疫情影响,今年我市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否作出了相应的变化?

答:是的。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我们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由过去赶大集、办讲座等集中宣传为主的模式,变为以线上宣传为主、线下宣传为辅的综合宣传模式。一是我们在电视台录制《法治进万家》系列专题节目,每周一期,通过以案释法、律师讲法、法规解读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等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通过《威海晚报·荣成版》推出普法专栏,定期开展公证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系列宣传;二是我们对“法治荣成”微信公众号进行功能升级,特别推出“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智能法律咨询功能,为市民提供“指尖上”的法律服务,市民足不出户即可了解最新法律资讯、获得法律帮助;三是持续深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督导各责任单位充分利用每一次行政执法、政务服务、行业监管的机会,面向相对人开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专门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全市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四是法律服务助力全市复工复产。组织法律援助、公证律师、普法宣传等业务科室骨干深入基层社区、企业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发放《百姓法治宝典》、赠送宪法读本、提供法律咨询、进行研究座谈等形式,帮助基层社区和企业解决邻里纠纷、合同争议、劳务用工、生产运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服务基层生产发展。

 

问:刘局长,司法局承担着法治宣传的重要任务,今年下半年我们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准备开展哪几方面的工作?

答:一是开展好主题法治宣传。我们已于5月中旬出台了《2020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通过《要点》进一步明确各普法责任主体的普法责任和目标,结合“全国助残日”、“世界环境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确保普法工作“月月有主题,月月有成效”。二是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加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力度,督导各普法责任主体围绕道路交通、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访维稳、安全生产、扫黑除恶、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森林资源保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打击金融诈骗、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宗教等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对社会热点案件、事件进行法治解读,有效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三是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深化普法责任制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制度,建立公开报备、工作台账、工作会议、报告总结和评价通报五项制度。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考核检查力度,考核结果及时通报。适时召开“谁执法谁普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普法工作进行总结和规划。四是开展好“七五”普法总结验收。结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七五”普法决议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组织各单位高标准做好 “七五”普法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问:刘局长,我们收到一位听众的咨询。他说,他的老家是黑龙江佳木斯的,他们当地有政策,之前个人缴纳的劳动保险现在可以返一部分钱给他们,但是这个钱要返到他当地的银行卡上。因他长年在荣成居住,现在疫情回老家也不方便,想委托他在当地的姐姐代他去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卡,想问一下,办理委托公证都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办理该项委托公证事项,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交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受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受托人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或者是照片,其他证明材料需要提交原件以便公证员进行核实。申请人需确认好委托书内委托内容,以防委托书无法使用。另外需要提提醒的是受托人是不需要到公证处的。具体事项,可以拨打公证处电话7563687进行咨询再前往办理。

 

问:张局长,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些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司法局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主要突出三个方面重点,全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一是定期对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名义下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清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产权保护、不利于新旧动能转换等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在去年省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扩大证明事项的范围,规范相关制度,以信用管理助推告知承诺工作高效开展,为企业和群众办理审批事项减压减负;三是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严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张局长,我看到有市民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他跟随大货车闯红灯,是否可以复议?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救济途径。目前,在我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行政复议申请书、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的法律文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到荣成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复议窗口办理,本人无法前来的,可以委托律师、直系亲属、单位职工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要同时携带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交通状况,保持车辆安全间距。在前方有大货遮挡视线的情况下,作为驾驶人,有义务在行驶时关注红绿灯情况并根据路况实际判断车辆能否在绿灯信号时间内安全通过,若未依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罚。

 

问:如果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被申请人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作为复议机关的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履行复议决定。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按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问:张局长,有市民想了解一下近期开展的普法知识竞赛,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收看?

答: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强化普法宣传效果,拟组织开展全市机关普法暨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竞赛,目前报名阶段已经完成。竞赛主要以团体赛方式进行,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组成的35支代表队参加比赛,分为初赛、复赛,最终10支队伍进入决赛。此次公共法律知识竞赛,既是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方式的创新,也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体现,对于彰显我市执法人员法制风采,提高全民法律知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比赛将通过荣成电视台相关节目进行播放,市民也可以通过“法治荣成”“乐享荣成”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问:张局长,如果有部分群众由于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是否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具体情况也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答: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荣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携带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到荣成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办理。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具体事项,可以拨打荣成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7563148详细咨询。

 

问:张局长,我们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遇到矛盾纠纷的时候除了到法院打官司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借这个机会也请林局长为听众朋友介绍一下人民调解这项制度。

答: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我市在900多个村居、22个镇街和18个行业主管部门都建立了调委会,每个镇街调委会和行专调委会都有至少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他们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经验丰富,既热心于调解工作又有相关专业知识。

如果市民朋友遇到简单的邻里纠纷,可以直接向所在村居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如果是相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到镇街找调委会调解;如果是相对专业的矛盾纠纷,比如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消费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可以到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找调委会来帮您调解。

 

问:张局长,我看到有听众问,收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文书,要前往司法局报到,进行社区矫正,想咨询一下,社区矫正对象需要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答:按照《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需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要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报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外地户籍需另携带居住证)、3张1寸照片、相关法律文书,报到后次日前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等活动。常规活动主要有日常报告、书面思想汇报、定期的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根据不同的管理等级,活动时间会有差异。司法所也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情况好坏调整管理等级。

如果在社矫期间内,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五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五日未超过十五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五日未超过三十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或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或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该社区矫正对象将面临收监执行原判刑期的后果。

所以,提醒社区矫正对象,确实有重要事由必须本人外出的,一定到所辖司法所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同意请假的,不得私自外出。另外,因就业、就学等原因,不方便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的,也可以去司法所申请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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