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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荣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08:05 来源:荣成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荣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青岛天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威海云商电子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为突出我市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结合承办企业意见和历年综合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原《荣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荣成市商务局        荣成市财政局        荣成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荣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9〕27号),以及《荣成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荣商务字〔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电子

商务示范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市,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电

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荣成市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综合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对综合示范验收工作负总责。市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的业务管理,提出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服务、绩效评价、总结验收。市财政局负责电子商务示范资金的拨付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电子商务示范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市商务局对电子商务示范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扶贫办负责电商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委托山东志诚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事中管理和现场监督审核。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中央给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第六条  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1、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产品(含农副、手工、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精深加工、物流仓储、营销策划等全链条服务。推动农村传统生产和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增强产、供、销协同能力,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提升农村流通水平。

2、支持市、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市内快递物流企业资源,向镇(街)、村延伸配送网络,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实现覆盖市镇(街)村的快递收发、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镇(街),建设区域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条  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1、支持镇(街)村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开放共享能力。对企业建设的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或对原有站点实施的信息化改造,可按照其新增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乡、村单个站点补助分别不超过1万元、0.5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乡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优先纳入扶持范围。

2、支持市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增强摄影、美工、策划、营销等服务。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更突出服务功能,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中心的比例不高于15%。

第八条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1、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乡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提升农村产品和服务上行有关美工、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

2、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创新孵化、创意文化的对接和引入。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完善培训后跟踪服务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参训人员转化率。

培训工作组织和经费支出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以奖补资金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根据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承办企业与业务主管部门合作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拨项目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

承办企业投资额度达到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的50%并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或委托山东志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入金额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且在市政府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向承办企业拨付项目资金总额20%的资金。

承办企业投资额度达到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的60%并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或委托山东志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入金额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且在市政府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向承办企业拨付项目资金总额10%的资金。

承办企业投资额度达到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的80%并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或委托山东志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入金额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且在市政府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向承办企业拨付项目资金总额20%的资金。

承办企业投资额度达到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的100%并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或委托山东志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入金额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由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且在市政府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向承办企业拨付项目资金总额15%的资金。余下5%作为质保金。

经上级组织专项评估验收通过且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向承办企业拨付余下5%的资金。

如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由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追回前期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

1、承办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2、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扶贫办等相关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办企业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承办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拨付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项目情况:包括建设规划、方案、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相关资料。

3、影像资料:包括项目相关基础设施内、外景和设备图片。

4、资金支出情况:包括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合法有效投资证明(不含土建和装修)。

5、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电商人才培训项目

1、申请报告。

2、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培训工作总体方案。

3、培训通知,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大纲。

4、参训人员签到簿(包括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

5、授课现场照片。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含发票)的有效期为项目规定实施期限,承办企业应将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承办企业应当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将自评结果形成书面资料,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上级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验收小组应对项目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合格”或“不合格”,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确认。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进行投资和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额度、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约定事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拨付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中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对弄虚作假、节流、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商务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公开项目内容、资金发放和决策过程等。项目通过验收后,市商务局应当加强对项目持续期内的监督管理,严禁项目承办企业改变原有用途或抽逃、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项目承办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一致,以上级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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