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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荣成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4:54 来源:荣成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目前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年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我市政策将随之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各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受理学生申请,学生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成由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学校初审完成后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并公示。公示期结束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资金发放成功后各高中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系统报送。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配备学生资助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管理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升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各高中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统筹使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子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足额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孤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费减免按照学费全免、半免两档执行,享受学费全免、半免的学生人数比例为1:2。

第十五条  各高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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