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五)方便公众、有利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二、公开目标
(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检验检测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的内容类别和基本要求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主要是指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荣成市检验检测中心名义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内容。同时还包括各科室作为收文单位获取并保存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以下大类具体内容: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
1、及时性。法律、法规对特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时限,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关于政府信息形成日期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种类政府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如果政府信息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中心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如果政府信息是以视听资料表现,应当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
2、准确性。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保证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政府信息变更,一般是指政府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形成了一条新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原有政府信息的内容作出更新,重新对外发布,以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3、一致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才能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4、主动公开权限。政府信息公开权限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是通常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各科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所有公开的信息由科室提交给办公室发布到“荣成市检验检测中心“网站。二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特别规定。三是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该种情况主要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国家重要基础数据的发布。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分类及管理
依申请公开是各科室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供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各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外的所有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①接受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通过网络递交或当面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②申请处理。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分类登记,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依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及时给予处理。
③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公开政府信息理由的说明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国家秘密。《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审计法》、《采购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对保守商业秘密做出规定。企业在向政府提供商业秘密时,应当说明其保密属性,防止竞争对手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含有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这一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机关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个人隐私。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根据通常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行政机关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有权调查、了解、收集个人的有关秘密和隐私信息,比如税务部门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公安部门为侦查犯罪了解个人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交往,卫生部门为了防治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了解个人健康状况等。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的扩散、泄露了个人隐私,给公民个人财产和名誉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保护个人隐私做出相关规定。
(四)工作秘密。《省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包括: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因此,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能对外公开。
2、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社会和公民个人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国家《刑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为龙头,覆盖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非常重视信息的报告和发布工作。行政机关在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3、经济安全。经济安全就是要保障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和繁荣,包括金融安全、国内产业安全、贸易安全、环境和能源安全,经济信息网络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要注意经济安全的问题,防止因泄漏经济情报损害国家利益。
4、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之所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公开渠道
1、通过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2、通过中心机关网站予以公开;
3、通过中心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七、其他事项
1、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媒体、发放宣传材料、固定政府信息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实行检验检测工作政府信息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定期更新,对时效性较强的内容随时更新。
3、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
4、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注意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5、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机关工作人员政绩考核内容。
7、邀请由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8、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工作责任制,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其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公开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本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
9、本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