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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10:48 来源:荣成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校长(含园长,下同)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

(二)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确定校内各部门(处、室、班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分类逐级签订责任书;

(四)组织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明确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建立教职员工义务消防队(消防应急小组);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情、组织应急疏散的能力。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指导消防重点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经常对教职员工特别是消防应急小组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情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账;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情的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消防事故;

(九)监督检查校内有关部门(处、室、班级)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消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学校的统一部署指导下,做好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决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对部门内部的师生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四)接受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内部下列部门(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和教师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门(部位);

(四)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

(六)砖木结构的老房或危房;

(七)施工现场;

(八)彩钢板搭建或装修的场所;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第六条  学校消防重点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七条  学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应急疏散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要在学生宿舍楼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私自接拉电线、为电器充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章用电、用火行为,及时清除宿舍内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第九条  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校舍出租给企业或他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要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在确认危险因素消除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生火情时,要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情,及时疏散人员,并及时报警。严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学校要为公安消防部门来校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情扑灭后,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核定损失,认定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丢失、损坏、过期的,要及时补充、维修、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对校园内消防供水系统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有自动消防设施(如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第四章 防火检查与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况;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况;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等情况;

(七)消防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九)水、电、气、暖等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能公示的,尽可能制作公示牌(栏)予以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认真予以落实;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对校园周边存在可能危及学校和师生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自身无力解决的校内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以书面的方式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聘请公安消防等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逃生技能,每学期开展至少一节消防安全教育课。高中学校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及疏散演练列入军训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每年开展一次灭火实操演练。

(四)报火警119、扑灭初起火情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有关部门(处、室、班级)及人员的岗位和职责;

(三)报警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措施;

(五)扑灭初起火情的措施;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七)善后处置及事故分析、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还应在宿舍楼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演练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人人参加。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内部检查、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部门(处、室、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校园失火,造成较大及以上人员或财产损失,或造成全区平安建设扣分,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校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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