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员和其他救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
一站式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 2 万元(含)以内的,按 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 2 万元的部分,按 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 5 万元。未纳入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 万元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 5 万元。救助对象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自负 2 万元(含)以内的,按 70%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