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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渔职业中介领域法律法规问答式解读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08:16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可以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和“三无”渔船介绍船员?

答: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职业中介机构不可以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和“三无”渔船介绍船员。

二、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在伏季休渔期为近海捕捞渔船介绍船员?

答:不可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伏季休渔期近海捕捞渔船出海作业属于违法行为,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为其介绍船员。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船员对渔船禁渔期、禁渔区等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其劳动报酬不受法律保护。

三、无合法证件求职者是否可以从事船员工作?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员工作。

四、职业中介机构介绍船员是否需要进行信息登记?

答:需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应该明示哪些内容?

答:《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六、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怎么办?

答:《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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