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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20-0010001
    • 成文日期:2020-01-01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1-02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20〕1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0-02-01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5-02-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荣政发〔2020〕1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包括:北起北大街—国泰街—荣兴街—南山北路—北大街—盛宁街—荣盛街—明珠路—青山小区及党校北侧—青山路—楚祥北街—北外环路一线;西起龙河北路—成山大道西段—城铁线—河阳西路—南山南路一线;南至凭海东路一线;东至逍遥山路—青山东路—学院东路—学院路—寻山路—海边—海湾北路一线。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和管理需求适时调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沥青机组等设施(热电、集中供热、固体废物集中焚烧处理等企业除外),现有设施(热电、集中供热、固体废物集中焚烧处理等企业除外)未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市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引导使用清洁能源。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pdf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