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令统一,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组织对2019年8月7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荣成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办法》(荣政发〔2000〕19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荣成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荣政发〔2014〕24号)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布;
三、《荣成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荣政发〔2008〕43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废止;
四、《荣成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管理办法》(荣政发〔2011〕35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修改。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结果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没有标注“试行”“暂行”的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试行”“暂行”的文件有效期为2年);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修改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3件)
1、《荣成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办法》(2000年3月24日荣政发〔2000〕19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5号修改)
2、《荣成市镇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荣政发〔2000〕4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3、《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荣政发〔2005〕9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4、《荣成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2月4日荣政发〔2008〕53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5、《荣成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09年9月23日荣政发〔2009〕35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修改)
6、《荣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0年9月6日荣政发〔2010〕28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修改)
7、《荣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操作规程》(2011年1月30日荣政办发〔2011〕8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修改)
8、《荣成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荣政发〔2011〕14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9、《荣成市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2011年11月8日荣政发〔2011〕32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重新公布)
10、《荣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4日荣政发〔2016〕15号印发)
11、《荣成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2017年12月29日荣政办发〔2017〕58号印发)
12、《关于印发荣成市城区地名简录的通知》(2004年6月28日荣政发〔2004〕27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1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及城镇失业和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荣政发〔2005〕30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14、《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办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发放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10月19日荣政办发〔2006〕47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15、《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收缴标准的通知》(2007年10月12日荣政发〔2007〕39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16、《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对象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荣政办发〔2007〕74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17、《荣成市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09年2月23日荣政发〔2009〕3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文重新公布)
18、《荣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9年2月23日荣政发〔2009〕4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19、《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9月3日荣政办发〔2010〕75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20、《荣成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13年12月19日荣政发〔2013〕28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21、《荣成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16年3月28日荣政办发〔2016〕22号印发)
22、《荣成市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2016年3月28日荣政办发〔2016〕23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5号修改)
23、《荣成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16年3月28日荣政办发〔2016〕25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5号修改)
24、《荣成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2016年6月12日荣政办发〔2016〕38号印发)
25、《荣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6月14日荣政发〔2018〕11号印发)
26、《荣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1日荣政办发〔2018〕54号印发)
27、《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8年10月31日荣政办发〔2018〕55号印发)
28、《荣成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2018年12月6日荣政发〔2018〕19号印发)
29、《荣成市河道管理规定》(1992年12月3日荣政发〔1992〕435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修改)
30、《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实行农村财务托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3日荣政办发〔2004〕6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31、《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5日荣政办发〔2007〕8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32、《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财务托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4日荣政办发〔2008〕27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33、《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2月16日荣政办发〔2011〕11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34、《荣成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荣政发〔2011〕17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35、《荣成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7月9日荣政发〔2012〕17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重新公布)
36、《荣成市渔船用工管理规定》(2013年9月29日荣政办发〔2013〕59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37、《荣成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2014年6月9日荣政发〔2014〕1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38、《荣成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2月8日荣办发〔2014〕26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重新公布)
39、《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内陆镇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意见》(2019年4月23日荣政发〔2019〕11号印发)
40、《荣成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8年10月10日荣政发〔2018〕16号印发)
41、《荣成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9年8月30日荣政发〔1999〕48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42、《荣成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2001年1月11日荣政发〔2001〕3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43、《荣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8月7日荣政发〔2004〕38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44、《荣成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10月28日荣政发〔2004〕53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45、《荣成市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7月11日荣政发〔2005〕27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46、《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1月30日荣政办发〔2008〕4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47、《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1月30日荣政发〔2008〕4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48、《荣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荣政发〔2008〕2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49、《荣成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2008年6月11日荣政发〔2008〕20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50、《荣成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2009年5月22日荣政发〔2009〕23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51、《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2009年5月25日荣政发〔2009〕24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52、《荣成市物业管理办法》(2009年9月24日荣政发〔2009〕37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5号修改)
53、《荣成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2日荣政发〔2010〕16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54、《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的实施意见》(2010年4月6日荣政发〔2010〕18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55、《荣成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2010年5月5日荣政发〔2010〕19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56、《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补充意见》(2010年9月20日荣政发〔2010〕35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57、《荣成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荣政发〔2012〕24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重新公布)
58、《荣成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5日荣政发〔2013〕30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59、《荣成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荣政发〔2014〕2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60、《荣成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8月4日荣政发〔2017〕10号印发)
61、《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2017年8月4日荣政发〔2017〕11号印发)
62、《荣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4月1日荣政办发〔2019〕15号印发)
63、《荣成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2019年6月25日荣政办发〔2019〕30号印发)
64、《荣成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7月9日荣政发〔1997〕35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65、《荣成市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办法》(1997年8月14日荣政办发〔1997〕4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66、《荣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7年4月11日荣政发〔2007〕1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67、《荣成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7年4月11日荣政发〔2007〕1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68、《荣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08年7月11日荣政发〔2008〕33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69、《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4日荣政办发〔2012〕1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重新公布)
70、《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荣成市建设项目一票制管理办法〉等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印发)
71、《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印发)
72、《荣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12月18日荣政发〔2017〕22号印发)
7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印发)
74、《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荣成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5号印发)
75、《荣成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9月24日荣政发〔2004〕44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76、《荣成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2008年4月30日荣政办发〔2008〕29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77、《荣成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4月30日荣政发〔2008〕14号印发,2017年10月11日荣政发〔2017〕16号重新公布)
78、《荣成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2008年4月30日荣政办发〔2008〕29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79、《荣成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2011年3月28日荣政发〔2011〕10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80、《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意见》(2015年3月2日荣政办发〔2015〕8号印发)
81、《荣成市企业信用联动奖惩实施办法》(2015年3月2日荣政办发〔2015〕8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82、《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意见》(2015年3月2日荣政办发〔2015〕8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83、《荣成市自然人征信管理办法》(2016年1月6日荣政发〔2016〕1号印发)
84、《荣成市社会法人征信管理办法》(2016年1月6日荣政发〔2016〕1号印发)
85、《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2016年1月6日荣政发〔2016〕1号印发)
86、《荣成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2017年1月9日荣政发〔2017〕1号印发)
87、《荣成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7年3月14日荣政发〔2017〕3号印发)
88、《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突破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6月15日荣政发〔2018〕10号印发)
89、《荣成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2018年6月12日荣政办发〔2018〕28印发)
90、《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1月17日荣政发〔2019〕1号印发)
91、《荣成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1年1月11日荣政发〔2001〕5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92、《荣成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11日荣政发〔1997〕36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93、《荣成市企业信息(黑名单)公示办法》(2015年3月2日荣政办发〔2015〕8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7号修改)
附件2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荣成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4年9月15日荣政发〔2014〕24号印发)
附件3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1、《荣成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2008年9月23日荣政发〔2008〕43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2、《荣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9日荣政发〔2004〕51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4号重新公布)
3、《荣成市修造船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8月3日荣政发〔2010〕24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4、《荣成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18年6月22日荣政办发〔2018〕36号印发)
5、《荣成市促进服务贸易暨服务外包创新发展扶持办法》(2018年6月22日荣政办发〔2018〕35号印发)
附件4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3件)
1、《荣成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2月5日荣政发〔2011〕35号印发,2018年8月31日荣政发〔2018〕15号修改)
(1)第三条内容中“电力设施费”删除。
(2)第四条中“预征”修改为“征收”。
(3)第四条(一)中“分别”删除;“相关窗口”修改为“投资建设窗口”。
(4)第五条(一)中“房屋初始确权登记”修改为“房屋确权初始登记”。
(5)第五条(二)中“到交”修改为“交”;“房屋初始确权登记”修改为“房屋确权初始登记”。
2、《荣成市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2015年3月20日荣政办发〔2015〕17号印发)
(1)将文中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修改为“特困供养对象”。
(2)第九条“自费供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修改为“自费供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收费标准;”
(3)第十三条“农村敬老院的供养经费来源于省、市的供养资金,由民政局通过财政专用账户统一下拨到镇、街人民政府或敬老院。”修改为“敬老院的供养经费来源于省、市的供养资金,由民政局通过财政专用账户统一下拨到镇、街人民政府,再由镇、街人民政府拨款给敬老院。”
(4)第十四条“1、保吃:每人每年面粉、大米、食用油、蔬菜副食等生活费用不得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经费的70%,每月零用钱不少于15元,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修改为“1、保吃:每人每年面粉、大米、食用油、蔬菜副食等生活费用不得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经费的70%,每月零用钱不少于30元,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零用钱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
(5)第十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含院长、会计、保安、护理员等)原则上按照与供养对象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修改为“敬老院工作人员(含院长、会计、保安、护理员等)原则上按照自理能力与供养对象不低于10:6:3的比例配备。”
(6)第十七条“各镇街要加强敬老院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敬老院院长,将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人员选聘到院长岗位上来。敬老院院长要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修改为“敬老院院长要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要求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7)第十八条增加“4、上任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市民政局备案。”
(8)第十八条“敬老院院长调整配备要征求市民政局的意见,选配时可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任职前要培训。敬老院院长应具备承担院长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其基本要求是:”修改为“敬老院院长选配时可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任职前要培训。敬老院院长应具备承担院长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其基本要求是:”
(9)删掉“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依据《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服务考核办法》对敬老院进行千分制考核,考核结果每季度与工作人员经费拨付挂钩。敬老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院务工作。”
(10)增加“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在日常管理中要自觉接受监管员的监督,对监管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11)“第二十五条 2、每室一般居住2人,居住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单个房间面积过大的,可适当增加单个房间居住人员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4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2、每室一般居住2人,居住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单个房间面积过大的,可适当增加单个房间居住人员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4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7平方米;”
(12)“第二十六条 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并报市民政局,一周食谱不重样,三餐搭配合理,饭菜保温,适时开饭;”修改为“第二十七条3、每周制定、公布和上报菜谱。严格执行每周菜谱,做到饮食科学,营养食疗,荤素搭配。早餐,至少一个鸡蛋,午餐至少两个热菜(一荤一素),晚餐至少一个热菜,三餐搭配合理,菜样一周内不重复。菜谱需在餐厅进行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食品留样需存放至专用冰箱内,存放48小时,具体按照食药监标准执行;”
(13)“第二十六条中凡供养对象长期对包含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满意且经责令整改仍无起色、社会反响不好的,经协商所在镇街同意后撤销敬老院的承办资格。”修改为“第二十七条中凡供养对象长期对包含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满意且经责令整改仍无起色、社会反响不好的,撤销敬老院的承办资格。”
3、《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理顺中心园区和内陆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9月6日荣政发〔2010〕27号印发,2016年11月9日荣政发〔2016〕16号重新公布)
(1)第三条减免范围中删除“4、市统一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居住社区内,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整村及联村开发的旧村改造项目,在《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荣政发〔2009〕8号)规定的有效时限内用于安置原村居民的建筑面积;”
(2)第三条减免范围中删除“5、新建住宅、办公、商业等设施,对地面以上超过7层(含7层)部分免收”。
荣成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制收费,是指建设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应缴纳的多项收费,按照“统一标准、一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涉收费,将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大配套、供水、供暖、燃气、热计量)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一票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一票制收费按下列操作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窗口核定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填写《建设项目费用一票制征收情况表》。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核定的《建设项目费用一票制征收情况表》及相关附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缴纳各种费款,缴款后加盖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加盖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的核准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时,由市不动产登记局核定项目确权面积,填写《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并加盖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交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一)若确权面积超过预缴费面积,按超出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各种费用。窗口统一收取需补缴的各种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加盖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的《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交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房屋确权初始登记。
(二)若确权面积未超过预缴费面积,不需补交各项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加盖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的《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交市不动产登记局窗口办理房屋确权初始登记。
《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未加盖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的,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得办理房屋确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一票征收后直接入库或上缴财政专户,同时计入相关部门的非税收入任务。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费除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或缓征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或缓征的,必须按程序申报批准。
第八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收费的部门单位进行监督,对违规减免或把关不严造成规费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违规减免收费行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为一票制收费工作提供服务,进行协调,实施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0日。
荣成市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市敬老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健全起敬老院管理“准入、考核、奖惩、淘汰”四大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结合全市敬老院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敬老院成立、撤销的审批机关。敬老院应依照规定进行单位法人登记,并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敬老院变更名称、项目和住所时,必须报市民政局审批;更换院长,须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负责定期对敬老院的全面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敬老院应自觉遵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对象人格及损害供养对象身心健康,切实保障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供养服务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特困供养对象为主,并且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敬老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有入住需求的特困供养对象。在充分满足特困供养对象入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自费老人入住,开展社会代养服务。
第七条 特困供养对象出、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市民政局批准,核准后与敬老院签订出、入院协议。
自费供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
第八条 敬老院对供养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供养对象入院前须由本人或其亲属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特困供养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困供养对象户口所在村应承担的责任;
2、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
3、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其它需要注明的事项。
自费供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费标准;
2、入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入住人员因病产生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其它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对象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协议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健康检查资料、供养对象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对象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除建立纸质档案外,还应该建立电子档案,以便全市联网,资源共享,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享有如下权利:
1、享受敬老院的福利待遇和服务;
2、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3、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4、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供养经费及使用
第十三条 敬老院的供养经费来源于省、市的供养资金,由民政局通过财政专用账户统一下拨到镇、街人民政府,再由镇、街人民政府拨款给敬老院。
第十四条 特困供养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困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一般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1、保吃:每人每年面粉、大米、食用油、蔬菜副食等生活费用不得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经费的70%,每月零用钱不少于30元,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零用钱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
2、保穿:每人每年供给单衣二套、冬衣一套,保证特困供养对象冬夏两季必须有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床单、蚊帐、被褥、鞋袜等生活用品、用具等按实际需要适当供给;
3、保住: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4、保医:特困供养对象全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敬老院要备有常用药品,特困供养对象的一般性疾病治疗,在集中供养经费中列支;
5、保葬: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实行火葬,由敬老院负责或者敬老院协助其亲属办理相关丧葬事宜。
第十五条 集中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敬老院内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并设立专门账目,定期实行财务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对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集中供养经费的,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敬老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等应造册登记,并全部用于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四章 工作人员选配
第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含院长、会计、保安、护理员等)原则上按照自理能力与供养对象不低于10:6:3的比例配备。
第十七条 敬老院院长要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要求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第十八条 敬老院院长选配时可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任职前要培训。敬老院院长应具备承担院长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其基本要求是: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3、掌握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管理以及老年护理学等相关知识;
4、上任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敬老院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承担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其基本要求是: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爱心,遵守职业道德;
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优待老年人的相关规定;
3、熟练掌握护理基础知识以及老年生活护理相关知识和基本规范,具有从事本职工作岗位所需技能。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民自治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特困供养对象组成,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院民自治委员会从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供养对象中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若干小组,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着装要统一、整洁。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签订各类预防事故责任书,确保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服务项目(如代养业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和市民政局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要全部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在日常管理中要自觉接受监管员的监督,对监管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1、房屋坚固、美观,并配有醒目标志;
2、实现“三通”,即通电、通水、通暖;
3、配有“四室”,即医务室(巡诊室)、娱乐活动室(包括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等)、浴室、储藏室;
4、厨房和餐厅分设。设施配套齐全,保持清洁卫生的烹饪和用餐环境;
5、居室、洗手间、浴室、走廊、楼梯等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6、各类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验收合格。
凡冬季供暖期无24小时正常供暖设施和消防设施不齐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批准开设敬老院;目前已经运营的敬老院,下达通知限期整改达标;在要求时间内整改仍然不达标的敬老院要坚决予以撤销,并对所撤销敬老院中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合理分流安排。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住设施标准:
1、房间适用、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通风良好;
2、每室一般居住2人,居住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单个房间面积过大的,可适当增加单个房间居住人员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4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7平方米;
3、居室地面防滑,配有纱门(帘)纱窗,卫生间配有坐便器和冲洗、换气设备;
4、室内配设衣橱、床头柜、暖水瓶、被褥、床垫、蚊帐、痰盂、废纸桶等各类生活用品、用具,达到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
5、供暖设施安全齐备。
第七章 日常服务
第二十七条 饮食照料
1、敬老院食堂符合有关规定并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配备厨师和炊事员。各类物资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并向卖家索取相关单证;
2、厨师和炊事员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每周制定、公布和上报菜谱。严格执行每周菜谱,做到饮食科学,营养食疗,荤素搭配。早餐,至少一个鸡蛋,午餐至少两个热菜(一荤一素),晚餐至少一个热菜,三餐搭配合理,菜样一周内不重复。菜谱需在餐厅进行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食品留样需存放至专用冰箱内,存放48小时,具体按照食药监标准执行;
4、实行分餐,对行动不便的供养对象要送饭到床前;自食有困难者,服务人员要亲自喂食;
5、主动观察供养对象的饮食状况,对患病供养对象,根据医生和供养对象要求按时定做并供应病号饭;
6、根据就餐人数定量制作食品,不吃剩饭,做到精粮细做,细粮巧做;
7、重大节日、民间节日时要按照风俗习惯改善入住老人生活;特困供养对象过生日时,院长要代表全院职工和院民向其祝寿;
8、每月召开一次由食堂职工和部分供养对象会议,听取意见,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
凡供养对象长期对包含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满意且经责令整改仍无起色、社会反响不好的,撤销敬老院的承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服装衣被
1、按季节变化,提前准备好供养对象的换季衣被;换下的衣被、鞋帽要及时晾晒、拆洗和收藏,防止霉烂、虫蛀;
2、供养对象服装要干净得体,其制作或选购要适合供养对象的特点,做到穿戴合体。
第二十九条 清洁卫生
1、卫生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院内公共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定期、不定期进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2、按照不同季节的气温变化,搞好室内通风,做到室内无异味,地面不潮湿,实行室内卫生流动红旗评比制度;
3、每日按统一标准整理被褥,对各种用具要定位摆放,随时清扫床面、地面,做到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4、经常擦拭用具和门窗,保持用具整洁,门窗明亮;经常清扫顶棚、墙壁、床下,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
5、每周整理一次内务,并按要求统一叠放;
6、院内配有洗衣机、熨斗或烘干机等设备,及时为供养对象换洗衣被,做到内衣每周换洗一次,外衣每10天换洗一次,被、褥单每半月换洗一次;
7、浴室配有淋浴器、防滑浴池池垫、抽气扇等,做到使用方便,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8、供养对象每月至少洗澡两次、理发一次;指导供养对象养成洗漱、刮脸、洗头、洗脚、剪指(趾)甲、饭前便后洗手和不乱丢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等良好卫生习惯;
9、室外厕所每天清刷一次,每周撒一次药,做到无蝇;
10、厨房、餐厅分设,餐桌、坐椅、消毒柜、风扇、换气扇、电冰箱(柜)、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具配备齐全。炊具、餐具用后就洗刷干净,分类定位摆放,每天至少消毒一次;
11、食堂饭桌、地面打扫干净;厨房、餐厅地面和餐桌每周冲刷两次;
12、厨房、餐厅要配有纱窗、门帘和食品罩,做到室内无蚊蝇、无老鼠,墙壁无灰尘、无油污;
13、炊具齐全,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并分墩、分刀切割;不食用腐烂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严防食物中毒;
14、供养对象的餐具要专人专用,餐餐消毒,传染病人的餐具要隔离存放;
15、服务员、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卫生,做到衣帽整洁。
第三十条 思想教育
1、订阅书报在3份以上、杂志在5种以上,并有计划地组织供养对象看书读报,学习院民公约和院民守则;
2、每月对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时事政策教育,经常组织供养对象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
3、定期召开院民大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进行思想教育,鼓励入住人员争做五好模范院民;
4、增进与供养对象之间的团结和睦,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做到耐心细致,坚持正面说服、开导,避免激化矛盾。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
1、设有医务室或巡诊室,条件具备的要有专职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并与周边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有机融合,确保各项基本治疗措施的落实,严防医疗事故;
2、入院前为每位供养对象进行体检,搞好健康评估,并根据健康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护理服务等级;入院后每年至少组织供养对象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
3、供养对象患病时要做到及时治疗,对传染病人应实行隔离;对重病、疑难病人应及时送往医院诊治,并派人守护;
4、严格保管和发放医药用品,做到每月核对一次库存,严禁滥发滥用和使用过期药品。
第三十二条 护理保健
1、根据供养对象的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对自理供养对象实行常规护理;对半自理供养对象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完全不能自理供养对象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每天查房1至2次;
2、对患病供养对象要精心护理。重病号和精神失常者,由服务人员遵照医嘱按时喂药;对卧床不起的供养对象,要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供养对象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3、院内设有供供养对象进行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的专用场地;
4、健身室内备有体育康复器材;经常组织供养对象进行锻炼,定期组织供养对象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如散步、打球、做体操、打太极拳等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精神慰藉
1、建立供养对象与供养对象、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工作人员定期与供养对象谈心,及时掌握每个供养对象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供养对象最佳的心理状态;
2、根据供养对象爱好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文化生活。
第三十四条 值班服务
1、院内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
2、院长和值班人员每天至少查房一次,了解和观察供养对象日常起居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3、值班员和服务人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期间禁止饮酒,不得擅自离岗;值班人员因特殊事由确需离岗的,必须由其它工作人员顶替值班,严禁出现误岗、缺岗、空岗现象;
4、服务人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并耐心听取、处理供养对象提出的要求和问题,严禁打骂供养对象;
5、按时为生病的供养对象服药,送病号饭;帮助卧床不起的供养对象翻身,周到护理;对突然发病的供养对象要迅速送医院治疗;
6、值班人员要逐一查看房间,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关好门窗;严防火灾、中毒、用电等安全事故;
7、每晚熄灯前要清点人数,安排供养对象就寝。清点人数时发现不在位的,要弄清入住人员真实去向,防止发生人员管理失控现象;
8、值班人员要对值班、查房和处理问题情况做好记录,并搞好值班交接。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
1、供养对象住房和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严禁在房间内用各种炊具烧水做饭,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2、备有消防设施,经常向供养对象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防中毒等方面的安全常识教育;
3、剧毒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要设专库(柜)存放,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及时排除消防、照明、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5、发现供养对象思想波动、情绪反常时,须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事故和非正常死亡;
6、对久病不愈的供养对象要耐心开导,精心护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对行动不便的供养对象,在散步、就餐、上厕所时要有人搀扶;
7、建立供养对象外出登记制度。供养对象不得单独外出,必须外出的,须由院长安排专人或其亲属陪同。特困供养对象的亲属或其所在村委会需接供养对象临时出院的,必须与院方签订临时出院协议,接送供养对象必须由其亲属或村委会安排专人陪同;
8、设亲友来访登记簿,对供养对象亲友来访做好登记;
9、供养对象去世后,院方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委会负责人,以及时妥善处理去世人员的后事;对非正常死亡供养对象,必须在一小时内在上报镇街的同时上报市民政局,事后及时写出专题书面处理报告。供养对象去世后,要在《入院登记表》上注明死亡时间及原因,并办理注销手续;
10、配备安保人员及相关器材、器具,安保人员年龄适中,人数不得少于2名。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费、生产经营等有关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做到民主理财,精打细算,勤俭办院。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立、使用正规账簿、报表和收据,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账务。
第三十九条 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凭证按月装订成册;账簿和单据年底加封存档。
第四十条 建立院内物资账,配备设施设备的管护保管人员,各种物品分类(分库)存放;建立库存物品出入库手续,每半年清点一次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一条 特困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其财产交由村集体或亲属代管,并办理有关代管手续,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包括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服务的各级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敬老院包括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各种运营管理模式的敬老院。
第四十四条 市民政局围绕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另行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理顺中心园区和内陆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市“两个先行区”战略的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沿海中心镇和内陆镇的规划区范围不断扩大,原有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我市当前的形势发展需要。为加快镇区发展,完善镇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理顺我市中心园区和内陆镇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成山、俚岛、港西、人和、虎山中心园区规划区及滕家、大疃、荫子、崖西、上庄、夏庄、埠柳内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中心园区或内陆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
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费、供水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大配套费
1、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中心园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内陆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
2、新建商业经营用房,中心园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收取;内陆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
3、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中心园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收取;内陆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收取。
以上建设项目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上述相应标准收取。
(二)集中供热设施费
对需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的标准收取集中供热设施费。
(三)供水设施建设费
对需接入供水管网的建设项目收取供水设施建设费。其中:新建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
对居民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费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收取。
三、减免范围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下列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
1、市政公用及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2、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益性设施及军用建筑等建设项目;
3、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二)建筑物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使用功能分类收取:
属于商业、居住等使用功能,接入供水、供暖、供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供水设施建设费、集中供热设施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按相应标准全额征收;其他属于停车、仓储等非商业、住宅使用功能的,一律减半征收;不接入供水、供暖、供气管网的,其相应设施费免收。
(三)建设项目在原址上改建、翻建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在原址上改建、翻建的,按新增面积收取,改造改建前后的等面积部分免收。
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原址上改造、翻建的免收;扩建、新建减半收取;建设3层以上的,3层以上(含3层)免收;建设地下设施的,地下部分免收。
四、收缴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以下方式收取和使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属石岛管理区管辖范围内的在石岛管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交纳。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持《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单》、《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复》、《荣成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荣成市价格调节基金收缴登记表》、《荣成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登记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2、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建设工程性质计算出收费金额后,为建设单位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3、建设单位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行政服务中心银行代收窗口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建设单位持财政部门加盖审批章的《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单》第三联到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热、供气等相关设施建设及开发管理费用的支出。
(三)建设项目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供水配套设施安装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水表端口;供热配套设施安装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小区内其他设施的配套由开发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崖头城区中心城、石岛管理区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仍执行2005年3月22日荣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荣政发〔2005〕9号文件)规定;收取范围、减免范围、收取办法执行本文规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费按本文规定的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仍执行使用管道供气的每户2900元,瓶组供气的每户2800元的收取标准。
(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物价、财政、城乡建设、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本意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附件:
一、荣成市中心园区、内陆镇区范围
(一)中心园区范围(包含5个镇,179个村)
1、成山镇:东至成山头,南至岗后村,西至北曲格村,北至北海边。具体包括以下村庄(76个村):
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康村、岳家、北曲格、南曲格、墩东夼、宫格、马山寨、肖水河、窑上、大疃、车祝沟、夏疃、北郑家、吴家疃、李家庄、王家疃、黄埠山前、河西、袁家庄、北盐滩、姚家、岗后、沟刘家、北泊子、南泊子、沟黄家、秦格、葛家、南盐滩、沙沟、磨山、东张家、小岗南头、郭家庄、黄埠、西北泊、大岗、蒲家泊、松埠嘴、小石家泊、马家疃、大西庄、小西庄、瓦房庄、东岗、泊南崖、大石家泊、落龙湾、仙人桥、柳夼、瓦夼、冯家庄、河口、礼村、东霞口、西霞口、落凤岗、卧龙、侯家庄、马厂、郑家庄、鸿洋神、落龙湾、东公鹅嘴、西公鹅嘴、蔡家庄、王家庄、刘家庄、张家庄、唐家庄。
2、人和镇(39个村):人和、西老树河、东老树河、宋家庄、东黄埠岭、响湾村、蟠龙石、千军、桲椤、靖海卫、西北河、中北河、东北河、炮前、窑沟、大庄、老军屯、西河口、东河口、万家疃、胡家庄、石头桥、寨东、寨前、大疃刘家、柳树赵家、北元产、南元产、路家庄、北石硼、南石硼、邢家嘴、码头、刘家嘴、蒋家疃、丁家庄、泊子、赵家庄、顶子前。
3、俚岛镇(36个村):前神堂口、东崮、曲家台、北马道河、南马道河、沟崖张家、颜家、草岛寨、东庄、张家屯、关沈、沟陈家、东烟墩、苍耳崖、大庄许家、初家泊、南郑家、项家寨、泊西崖、东高家、小耩、中我岛、南我岛、北我岛、金角港、陈冯庄、瓦屋石、俚岛村、峨石山、杨家山、英西庄、卧龙王家、颜家屯、后疃、后神堂口、烟墩角。
4、虎山镇(14个村):岳家、西塘子、长湾、邱家、好当家、西峰山后、东峰山后、黄山、安子山、庵里、大曲家、金曲家、得胜寨、罕山。
5、港西镇(14个村):北港西、大岚头、泊于周家、旭口、港山后、北城、墩后、龙家、王官庄、大西、小西、灰树、李家、王家。
(二)内陆镇区范围(包括7个镇,36个村)
1、大疃镇(3个村):大疃、周家庄、迟家店。
2、滕家镇(9个村):滕家、东耩、西耩、茂柞、炮东、单家、花园、康家、西滩。
3、夏庄镇(6个村):大夏庄、小夏庄、哈山、江林庄、周家庵、雷家庄。
4、埠柳镇(4个村):埠柳、不夜、河西、上疃。
5、崖西镇(4个村):北崖西、南崖西、龙床、崖后。
6、荫子镇(4个村):前荫子夼、后荫子夼、耩上姚家、耩上岳家。
7、上庄镇(6个村):东上庄、西上庄、西旗杆石、塔山、小龙庄、小李家。
二、荣成市崖头城区中心城、石岛管理区辖区
(一)崖头城区中心城范围
北起河北隋家、水门口、张家、前密文、前虎口、小黄家、竹村等村北一线,南至八河港。西起杨官屯、河崖、向阳埠、大迟家、小迟家等村西,南埠、雨夼、西牢、神道等村东一线,东至墩西张家村西至海边一线。具体包括以下村庄(81个村):
八甲、徐家、岗西、后沟、鸭湾、崖头村、马安屯、刁家沟、清河、北吴家、牛口石、城后、菜园、瓦房、寻山所、逍遥山、马家庄、西龙家、沟东崖、神道沟、耩上宋家、乡宦庄、小孙家、石桥子、道南姜家、道北于家、道北刘家、道南于家、台上邹家、台上刘家、台上楚家、新庄、岳家庄、郭家庄、河西王家、大岳家、沽泊姚家、沽泊阎家、蒲头、南耩、杨格庄、黎明、小泊子、大泊子、海崖、河南、小河于家、台上林家、小岳家、南沽、碌对岛、鲍家庄、地宝圈、船坞、斜口岛、崂山大疃、崂山二疃、丁家、吕家、夼子河、青渔滩、蔡家庄、罗山寨、嘉鱼旺、卢家、万石耩、金家庄、宁家、崂山屯、东庄、柳家庄、毕家屯、罗家庄、鲁家、烟敦耩、古塔、小迟家、大迟家、向阳埠、河崖、杨官屯。
(二)石岛管理区辖区范围
北起王连街道南桥头村,向东沿王连街道峨石山村、东山街道石头河村一线;南至港湾街道大鱼岛村、炮台东村、蚧口村至西王门村一线;东起桃园街道东南海村,沿桃园街道邵家村、东山街道干占村和东山村一线;西至沿斥山街道志门村、港湾街道西王门村一线。具体包括以下村庄(64个村):
港湾街道石岛街、大鱼岛村、张家村、北沟村、西岚村、姜家疃村、南车村、北车村、西车村、牧云庵村、炮台东村、蚧口村、玄镇村、东王门村、西王门村、唐家夼村、桃树园村;斥山街道斥山村、西火塘寨村、东火塘寨村、盛家村、殷家村、苏家村、沟姜家村、沟李家村、志门村、郭家村、吴家村、尹格庄村、范家村、西泊子村、东泊子村;王连街道南桥头村、峨石山村;东山街道东山村、石头河村、南庄村、干占村、东窑村、双榜泊村、沟王家村;桃园街道上谭家村、下谭家村、桃园村、山前村、青木寨村、邵家村、于家河村、河东村、硼上村、河东原家村、东南海村、西南海村、小岔河村、宁津所村、桥上村、卢家村、沟曲家村、王连庄村、隋家庄村、沟西乔家村、连家庄村、桥子头村、北桥头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