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助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日前,市税务局党委成员、副局长孙华军,市税务局税政二股负责人吴运全就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减税降费政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能介绍一下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吗?
孙华军: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要强调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记者:我们在一些情况介绍中,有时讲到“小型微利企业”,有时又讲“小微企业”,并且在一些文件以及我们看到的宣传材料中也有不同的用法,请问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孙华军:“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我想提醒大家一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记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孙华军: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国家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记者:据了解,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了,有纳税人询问,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吴运全:(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记者: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吴运全: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记者:据我所知,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等不同方式,那么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呢?
吴运全: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记者:我们在前面的解读中,频繁出现(财税〔2019〕13号)文件,这个文件中除了上述几项内容还有那些优惠规定呢?
吴运全:(财税〔2019〕13号)文件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资源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文件中第三条由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具体减税规定。就此,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记者: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吴运全: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记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与广大市民息息相关,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能不能给大家就政策变化简单讲解一下。
吴运全: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首次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仍按照以前办法计算。(2)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3)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六项附加扣除涉及住房、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是大家关注的焦点。(4)优化税率。对税率、级距进行了较大调整,拉大较低税率级距,维持对高税率调节力度,同时让大家更好地获得改革红利。(5)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这个是与企业所得税相结合的,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一种表现。(6)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代扣代缴变为预扣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记者: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那么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哪些注意事项?
吴运全:一是要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判断自己是否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网页、手机APP、电子模板、纸质报表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交方式;三是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四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填写准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漏掉重要的税收提醒服务;选填项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税收服务;五是通过电子模板、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应留存好本人和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纸质信息表备查;六是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