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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政策图文解读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08:31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近年来,荣成市实行廉租房货币补贴政策,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20年荣成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从12月3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看过来!


1、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取得荣成市崖头建成区、石岛建成区、好运角建成区居民户口(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年(含5年)以上;

2、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和取得低收入证明的低收入家庭;

3、家庭成员均无自有房屋(办理或未办理产权证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厂房等事实房产,均视为自有房屋),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房屋;

4、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户为单位实施,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5、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的联合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以核心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6、申请人个人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不含C级)。

 

2、申请及审核程序

01、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至12月23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荣成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要求填好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交《荣成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真实准确的《荣成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2.属无地转非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无房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5.申请人必须提供由市信用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社区居委会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公示三日,并于2020年1月13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109)。

0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于2020年2月13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交市民政局,民政局出具低收入证明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

03、市民政局对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状况提出审核意见,于2020年3月13日前反馈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

0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面向社会公开,报市财政局备案。

05、申请人收到准予登记的通知后,持承租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身份证,2020年4月20日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领取《荣成市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证》。

廉租住房补贴每年度发放两次,每六个月发放一次,先租后补。

06、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应持民政部门确认有效的低保证和低收入证明,按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核。

  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交验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人在申请、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领取补贴时,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手续。

  石岛建成区范围内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由石岛管理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好运角建成区范围内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由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实施。

3、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按每户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低保家庭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标准:10元/月×40平方米=400元/月。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标准:10元/月×40平方米×75%=300元/月。

(二)实际发生租金额低于保障标准,按实际发生租金额发放补贴;实际发生租金额高于保障标准,按保障标准发放。

4、监督管理

 

01、保障年度内,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02、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0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户口、人口等情况的;

2.提供的低保证和低收入证、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证件、资料不真实的;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房产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屋居住的;

5.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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