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二)基本医保资助政策
贫难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个人缴费补贴政策,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于集中缴费期前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个人负担的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一并予以补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等待期。
(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贫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未纳入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救助对象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四)再救助政策
贫难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多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