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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工商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8—0020003
    • 成文日期:2018-06-22
    • 公开发布日期:2018-06-22
    • 发文字号:荣政办发〔2018〕36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8-07-23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3-01-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荣政办发〔2018〕36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荣成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发展质量,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征信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市财政整合资金300万元设立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如超出则按比例缩减。

第五条  支持电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基地,每年给予基地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设有专业电商运营机构;

(三)引进专业电商服务企业5家以上;

(四)入驻电商创业实体20家以上;

(五)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10家以上、为社会输送合格电商人才100人以上。

第六条  鼓励成熟电商企业依托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知名电商平台开设荣成特色馆、特产馆、特色站点,搭建本地B2C电商平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每年给予网络宣传推广费用的50%补贴(每个平台运营商每年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一)在B2C电商平台中冠以“中国海洋食品名城——荣成”字样或“荣成海鲜”区域品牌标识;

(二)销售本地30家以上企业的产品、产品种类100种以上,且以海洋产品及特色农产品为主。

第七条  支持“阿里巴巴知名产地——荣成海产品源头好货”项目建设,搭建荣成海洋产品B2B电商平台。

对新开通阿里巴巴1688诚信通付费业务的海洋食品类企业和特色农产品企业,给予诚信通会员费用50%的奖励补贴;对开展托管运营业务的海洋食品类和特色农产品企业,当年在线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托管运营服务费用20%的奖励补贴。该项补贴全市总体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涉农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散户之间建立新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商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散户20户以上开展合作,当年本地农产品(不含海产品)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二)与2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合作,当年本地农产品(不含海产品)网络销售额50万元以上。

鼓励涉农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已获得奖励的涉农电商企业,如第二年网络销售额增长幅度达到100%及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电商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分等分级、加工包装、物流仓储、冷链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集中交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中交易地开办方或运营方,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一)建有3000平方米以上交易场地,能够提供农产品分等分级、加工包装、物流仓储、冷链等基础服务;

(二)交易场地内,集聚网络年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的电商企业10家以上、网络年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带动100家以上农户、农民合作社进场地进行农产品交易。

第十条  鼓励电商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举办电商沙龙,开展网红营销、直播营销、内容营销、事件营销等新营销培训,开展实用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对电商公共服务机构,每培训孵化1名以宣传推介荣成特产为主、关注人数超过2万人的主播,或培训一家网络年销售额过5万元的网店,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各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于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申报细则进行申报。

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12月30日前,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各区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申报情况,确定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各企业。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全过程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若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除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元指人民币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3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