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促进服务贸易暨服务外包创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荣政办发〔2018〕35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促进服务贸易暨服务外包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荣成市促进服务贸易暨服务外包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服务贸易产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贸易暨服务外包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公开,申报条件统一,补助比例和最高限额相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是指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在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和核心资源的管理与发展的同时,将非核心业务以分包的方式交给其他具有专业化优势的外部组织或机构来完成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其中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要求(详见附件1)。
第七条 本政策专项资金上限为500万元,实行总量控制,如超出则按比例缩减。人才引进中对高层次人才及高校毕业生的支持资金由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出。
第八条 凡申请享受本规定相关条款的企业,必须与财政部门建立正常的财务报送关系,信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B 级(含)以上。如发现套取奖补资金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在社会征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追回相应扶持资金,在争资立项、评先选优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九条 对自上年度以来新增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00万美元(含)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00万美元(含)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自上年度以来新增的呼叫中心项目达到100座席(含)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实际工作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2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自上年度以来新增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200万元(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00万元(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商务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的本年度服务出口实绩(两个系统均填报数据的就高计算)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服务出口达到50万美元(含)的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达到200万美元(含)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达到500万美元(含)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达到1000万美元(含)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达到2000万美元(含)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熟练掌握商务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求,且真实、准确填报数额达到20万美元(含)的,给予专业统计人员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企业取得的服务外包资质认证及认证系列维护、升级,按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质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50%予以支持,对咨询培训、年费等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认证项目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对企业参加我市商务部门组织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类展会、洽谈会及相关活动产生的注册费和国际间交通费(飞机为经济舱、轮船为三等舱),依据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企业获评省级行业机构认定的服务外包品牌荣誉,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全国性行业机构认定的服务外包品牌荣誉,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中国服务外包十大在华跨国服务供应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的软件著作权及服务外包类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等,按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研发创新技术奖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服务外包研发创新技术奖项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购置专业设备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年度使用网络专线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全职来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分5年最高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5年合同期内,每月最高发放3000元工作津贴。享受政策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需在荣成市连续服务5年以上,服务期不足5年的,需全额退回享受的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 进入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荣成“百千万英才计划”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已毕业3年以上并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高校毕业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额外工作补贴,享受期限3年;山东籍(非荣成籍)、荣成籍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额外给予0.3万元、0.5万元工作补贴,享受期限3年。享受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需在荣成市连续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不足3年的,需全额退回享受的津补贴。重点服务外包项目可“一事一议”,外地转移项目根据员工转移来荣就业实际情况、学历层次比例,可放宽至中专(含高中)学历,补贴额度参考大专学历。
第二十二条 对本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25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新录用一位专业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员工,给予服务外包企业每人2500元的一次性培训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25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单位缴纳员工社保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单位缴纳员工社保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单位缴纳员工社保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单位缴纳员工社保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培训机构本年度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荣成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机构组织及专家团队发挥智囊作用,协助政府部门研究解读促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等(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调研、评估、招商引资等),支持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根据其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政策同一条款不同内容或同类型条款不同内容的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于每年12月底之前,根据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申报细则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各区镇上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各企业。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全过程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若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除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元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2. 认证项目范围
附件1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附件2
认证项目范围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个人信息保护评价(PIPA)、实验室认可(CNAS ISO17025)、检查机构认可(ISO1702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CM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