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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_教育_其他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8—0020005
    • 成文日期:2018-06-15
    • 公开发布日期:2018-06-15
    • 发文字号:荣政办发〔2018〕55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8-07-15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19-12-31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19-12-31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支素质过硬、技能高超、适应金融业创新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骨干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广大金融岗位劳动者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荣成市委、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提升荣成“百千万英才计划”的意见》(荣发〔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荣成市金融之星,是指在荣成市各类金融机构中具备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在本领域发挥较大影响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小贷、担保、现期交易市场等不同业态、不同岗位人才的不同特点和领域分布。

第四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2年。

第五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金融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津贴所需资金从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管理期内获得威海市级以上金融之星政府津贴的,不重复享受我市政府津贴。同时获得多项人才津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岗位技能水平在本单位乃至全市、全省金融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推进重大地方金融改革(包括申报和贯彻落实金融先行先试政策、行业和资源整合、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和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在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促进就业、支持弱势群体创业发展、扶贫济困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五)在重大投融资活动(包括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发展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方面)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杰出贡献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六)在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处置化解金融风险、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七)在全市或全省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市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八)对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本金融机构、本地区或全省金融系统得到推广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九)所任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助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并得到市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十)已获得齐鲁金融之星、威海市优秀金融人才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十一)荣成市征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

第三章 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选拔年份第三季度(2018年在第四季度),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金融机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2名)。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①《荣成市金融之星申报表》(见附件1);②申报人1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③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④《荣成市金融之星申报人选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金融工作领域专家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荣成市金融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建议人选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和职责

第十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年享受政府津贴6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其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能交流等,并在晋级晋职、工资奖金等方面对其予以倾斜。

(三)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荣成市金融之星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为金融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二)配合做好荣成市金融之星宣传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级人才服务基层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荣成市金融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合格”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条件,可参加新一批选拔申报,每人最多连任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荣成市金融之星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荣成市金融之星资格。

第十三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退休或者调离荣成的,可继续保留荣成市金融之星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荣成市金融之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视情节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成市金融之星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荣成市金融之星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荣成市金融之星申报表

(     年)


申 报 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推荐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电子版表格打印装订要求

使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

(二)照片

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可以是胶质照片,也可以是直接打印的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可辨。

(三)最高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

请填写申报人所获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院校、专业及学历学位的全称。如:“山东大学 金融学专业 研究生 经济学博士”。

(四)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

指申报人目前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及其现任部门、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岁)

年  月

























最高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

(中高级)

























通讯地址


业态分类

(可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地方金融组织或其他中选择填写)

























工作部门

及职务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教育和工作经历情况
























教育经历

(从最高学历填起)

起止年月       院校        专业学历学位
























工作经历

(从现单位填起)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
























主要成绩、贡献和有关情况
























项目

内          容
























个人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1000字以内)

围绕《荣成市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中“选拔条件”,结合主要成绩和贡献进行描述。

























项目

内          容
























所任职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800字以内)

应体现出上年度金融机构(组织)发展情况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和贡献情况。
























所任职金融机构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和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奖励表彰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将视同无效)

























获得金融职业资格认证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将视同无效)

























项目

内          容
























在市级以上金融系统各类技能比赛中获奖或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情况(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将视同无效)

























受到处罚处分的情况

























个人承诺情况
























本人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所填报的      年荣成市金融之星申报表及相关证书和佐证材料,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谎报、虚报、错报等情况。本人没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请写明对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意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


(盖章)


年   月   日























纪检监察部门

审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


(盖章)


年   月   日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荣成市金融之星申报人选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职务

(岗位)

业态

分类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工作单位“业态分类”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中选择填写。


荣政发〔2018〕11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关于开展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评选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开展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和科技

创新企业评选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激励全市企业攀高进位、创新发展,形成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市政府决定每年评选一批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现就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

在我市正常注册经营、建立正常财务信息报送关系,且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下列企业不纳入评选范围:年度内出现重大劳资纠纷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年度内存在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违纪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用等级未达到B级(含)以上的。

二、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

每年年底或来年年初,由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向被评为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授予不同奖牌,并分层次奖励其法人代表。其中:

(一)功勋企业。对当年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不计增幅),评选为功勋企业,奖励法人代表50万元。

(二)明星企业。对当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不计增幅),评选为明星企业,奖励法人代表30万元。

(三)科技创新企业。对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不计增幅),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科技创新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至2亿元且科技创新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4%(含)以上,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且科技创新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的,评选为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与功勋企业、明星企业不重复奖励。

注:(1)同一法人的集团公司及其所有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核算。(2)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一企一议。

三、评选程序

(一)功勋企业和明星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企业当年纳税情况,提出初步评选意见;科技创新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会同财政局,根据企业当年纳税情况和科技创新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提出初步评选意见。

(二)对纳入初评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相关部门征求否决意见。

(三)根据各方面汇总意见,形成最终评选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本意见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荣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评选创业明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荣政发〔20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