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表一、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二、2018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表三、2018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表四、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五、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表六、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表七、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表八、2018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依法对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依法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八)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九)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负责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办理有关的国际私法协助事务和涉外个案协查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荣成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局机关预算。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为190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7 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其中:财政拨款1904.9万元,占100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万元,占0%,其他收入 0万元,占0 %。
2018年支出预算为190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7 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其中:基本支出1867.5万元,占98%,项目支出 37.4万元,占2%,经营支出0万元,占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190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包括: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90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904.9万元,占100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占 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占0%。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90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其中:公共安全(类)支出1568.9万元,占8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5万元,占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54万元,占3%;住房保障(类)支出97万元,占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0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10%,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90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10 %,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其中:公共安全(类)支出1568.9万元,占8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5万元,占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54万元,占3%;住房保障(类)支出97万元,占5%。
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支出1524.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完成工作任务所需支出, 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8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额增加。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支出44万元,主要反映用项目支出,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3万元,主要原因是取消外调办案业务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支出18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支出, 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2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额增加,保险基数调整,社会保障费用增多。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支出54万元,主要反映用于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障支出比,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额增加,保险基数调整。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97万元。主要反映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1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工资额增加,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720.9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0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其他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增加。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156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5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3 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办案费增加。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汇总2018年度荣成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6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6.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预算申报期,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2套。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单位2018年无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2018年荣成市人民检察院部门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9万元(含局机关及0个所属预算单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5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3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减少7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情况。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不需要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7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车运行费用,不办理自侦案件,出差减少。公务接待费与上年基本持平,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尽量不超过上年度预算数。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本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本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