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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7-0010002
    • 成文日期:2017-03-14
    • 公开发布日期:2017-03-14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17〕3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7-04-13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2-04-14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荣政发〔2017〕3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荣成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


荣成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市政府、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市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

(七)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办事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办事处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行政组织及本级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办事处安排,向下级行政组织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办事处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明确相应规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职能机构,原则上承担对应上级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事项的属地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在区镇、街道设有直属分支机构的除外)。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我市行政辖区内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威海市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省、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燃料油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职责范围内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或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热电联产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和督促电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煤炭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牵头燃料油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燃料油经营监管;

(七)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

(八)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内容,指导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将安全生产课程纳入职业教育内容;

(五)负责各类学校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校舍危房改造工作;

(七)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八)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发包、出租场所、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和区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九)负责船用燃料油存储公共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加油船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婚姻、殡葬、养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救灾物资和各类福利设施、福利彩票发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所、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二)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三)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依法查处违规占地进行非法建设的行为,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城镇驻地建成区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占地行为导致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和整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六)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设机械的行业安全管理;

(六)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综合管理;

(七)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设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九)对生产、生活、经营和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承担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难题;

(十一)负责组织对三区管辖范围以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建设行为导致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二)将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为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城镇驻地建成区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为导致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环境艺术作品、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设置和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及清障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相关区域内非机动车道路安全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城镇驻地建成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和整改;

(六)会同有关部门和区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指导上述单位发包、出租场地、项目、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四)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商港和持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渔业港口的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安全监管及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商港及其水域内船舶使用燃料油的安全监管,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港及其水域内船舶供受船用燃料油的安全监管、非法加油船的清理整顿工作;

(六)负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港口发包、出租所属场地、项目、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三)监督、指导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和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河道及其岸线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其它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监督、指导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农药、肥料等非高危行业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包括暂未确定功能性质的港口)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渔业港口内(包括暂未确定功能性质的港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渔船使用成品油的行业安全监管,牵头负责渔业港口及其水域内渔船使用燃料油的安全监管、非法加油船的清理整顿工作,联系、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渔业港口及其水域内船舶供受船用燃料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非集贸市场类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港区(含渔业港口)外有船用燃料油经营业务的商贸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上述单位发包、出租场地、项目、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指导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发包、出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的保障工作;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健康查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辖属单位场地、项目、设施发包、出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职责范围内医疗废弃物、固体废物、废弃危险物品等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伪劣成品油、燃料油等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三十六条  市旅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督促、检查旅行社及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和饭店等单位落实有关安全制度措施情况;

(四)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五)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仓储、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经营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气体充装特种设备和气瓶充装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气体充装站等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和区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气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九条  市邮政公司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检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证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市人防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法制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依法受理和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二条  市粮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粮油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加工、仓储、经营企业和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粮食系统发包、出租场地、项目、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负责督促、指导国资系统发包、出租场地、项目、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所属烟花爆竹、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督促、指导供销系统发包、出租场地、项目、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监督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畜牧兽医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畜牧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民族宗教团结稳定;

(二)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各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仪式、宗教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三)对宗教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海洋食品市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海洋食品展销场所、海洋食品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海洋食品博览中心日常运营及展销、商品交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关办公区、生活区及分散管理机关用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金融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驻我市金融监管机构和国有、股份制及外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主办、承办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口岸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口岸建设、改造及其相应的道路、货站、仓储和联检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口岸集疏运工作的综合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口岸单位做好口岸物流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盐务、海事、石岛气象台、通信管理、电力、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统计、食药监、审计、税务、应急办公室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十四条 没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牵头组织有行政执法权的专业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处的隐患督促、指导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上报。对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要移交专业监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能予以明确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属地监管。

第五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巡查、报告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包、出租场所、项目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合整治职责

第五十七条 涉氨制冷行业。由安监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建、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五十八条 涉爆粉尘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林产品加工行业由林业部门牵头,冶金、有色、机械、电子、纺织、建材、轻工行业由安监部门牵头,粮油加工行业由粮食部门牵头,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人社、环保、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五十九条 修造船行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海洋与渔业、安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条 港口码头及其水域。商港: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安监、海关、海事、口岸、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机构配合;其他港口码头: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安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一条 危险品行业。船用燃料油行业:政策规划环节,由经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海洋与渔业、安监、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和机构配合;商港监管环节,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海洋与渔业、口岸、安监、市场监管、海事、公安、环保、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其他港口监管环节,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安监、市场监管、海事、公安、环保、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船舶供受环节,由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港口性质,分别牵头联系、配合海事部门加强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机构配合;成品油行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洋与渔业、商务、市场监管、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烟花爆竹行业:由公安、安监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机构配合;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城镇燃气行业:由城建部门牵头,经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气体充装行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牵头,食药监、安监、商务、卫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和机构配合;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环保、交通运输、卫计、邮政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二条 非煤矿山行业。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三条 商贸流通行业。集贸市场类商贸流通行业:由集贸市场主管部门或区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场监管部门等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安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机构配合;非集贸市场类商贸流通行业: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四条 热电联产行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城建、安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五条 景区景点。旅游景区景点:由旅游部门牵头,城建、市场监管、公安、林业、卫计等部门和机构配合;市政公用风景名胜区:由城建部门牵头,公安、城管执法、林业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建、规划部门牵头,经信、水利、市场监管、网络通讯主管部门、工矿商贸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七条  非法加油船。商港及其水域: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海事、口岸、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机构配合;其他港口码头及其水域: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机构配合。

第六十八条 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依法监管和整治。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七十条 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办事处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七十二条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有关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第七十三条 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七十四条 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发布的,涉及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