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荣政发〔2017〕22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荣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国家、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荣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按职权临机决定。决定后对其中属政府行政首长决定的,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属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决定的,应当及时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和调整省授权市政府定价项目内重要的商品、服务价格;
(八)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必要时,政府行政首长可以直接提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权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有关方面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九条 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拟定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拟定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条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媒体征求意见。依托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方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座谈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公众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五条 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风险评估事项;
(二)编制风险评估方案;
(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四)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初审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审议该项决策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公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六)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七)专家论证报告;
(八)风险评估报告;
(九)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书;
(十)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十一)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十二)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决定。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正式文件或者会议纪要。已作出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审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记录入卷。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待决策方案、决策事项说明(决策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主要意见(经过决策听证的,另附听证会简要情况与听证会主要意见)等决策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属应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规定提报市委有关会议审议;属依法需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荣成市人民政府公报》或《荣成时讯》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市政府办公室应跟踪进行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1年后,市政府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将及时进行讨论,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机构及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跟踪调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市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调整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三)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四)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六)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七)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28日荣成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荣成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荣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