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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对外经济合作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6—0020011
    • 成文日期:2016-09-08
    • 公开发布日期:2016-09-08
    • 发文字号:荣政办发〔2016〕49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6-10-08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18-01-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18-08-31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荣政办发〔2016〕49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荣成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跨境电商扶持资金的企业需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且纳入荣成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三)近3年无违法违纪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且在我市社会征信管理体系中的征信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

第三条  市财政整合资金500万元设立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30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200万元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一)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园区(基地)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电子商务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园区总体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办公、仓储、配送等配套设施完善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对具备跨境电商、物流、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及海关报关平台等业态,办公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物流、平台企业第一年补贴房租80元/㎡、第二年补贴40元/㎡的政策扶持,给予使用监管场所的电商企业每单减免2元监管场所操作费用的政策扶持(园区外的监管场所同样适用于此条款)。该项资金上限为4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电商平台发展。

(一)鼓励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社会资本在我市注册成立、入驻企业50家以上、在售商品不低于100种且以荣成海洋产品及特色农产品为主、线上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对年业务量达到2千单且服务跨境电商企业不低于5家或年业务量达到5千单且服务跨境电商企业不低于2家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年业务量达到5千单且服务跨境电商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业务量达到1万单且服务跨境电商企业不低于5家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该项资金上限为10万元。

对通过我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在身份证验证、报关、国内快递等综合费用方面给予每单5元的资金扶持。该项资金上限为20万元。

同一平台企业不得重复申请电商平台与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扶持资金。

(三)鼓励跨境电商商城平台发展。对通过自建网上电商平台,自营或为买卖双方实际提供交易服务、商品信息发布的跨境电商商城平台,年业务量达到100万元且吸引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5家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年业务量达到200万元且吸引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10家的平台,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该项资金上限为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电商业务。

(一)鼓励企业开展网络宣传推广。对2016年新开设、以销售荣成海洋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为主、网店中冠以“中国海洋食品名城——荣成”字样或荣成海洋食品区域品牌标识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年的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个体工商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线上年交易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网店,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品牌网络营销。支持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开设企业店铺、品牌专卖店、专营店或旗舰店。对2015年以后设立、以销售荣成海洋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为主、在店铺招牌中冠以“中国海洋食品名城——荣成”字样或荣成海洋食品区域品牌标识、年交易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店铺、专卖店、专营店或旗舰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对本年度进驻B2B网站,通过阿里国际站、大龙网、敦煌网等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业务企业的入驻服务及推广费用,给予20%的资金扶持,每个企业不超过1万元。该项资金上限为20万元。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业务的企业,年度交易额每达到1万美元,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资金上限为40万元。

(四)鼓励企业建设O2O体验中心。对线上拥有网上商铺或跨境电商商城、线下拥有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经营的线上线下结合(O2O)体验展示中心,有跨境电商业务实绩,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资金上限为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镇(街)依托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打造特色“电商小镇”,被阿里巴巴认定为淘宝村、淘宝镇,分别给予镇政府(街道办)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淘宝村、淘宝镇不重复奖励)。被认定为荣成市级电商示范村、电商示范镇,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对农产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统一标准整合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以统一品牌在阿里、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开展本地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当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称号的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称号的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电商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一)鼓励开展跨境物流服务。对跨境物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服务,年服务单量达到2千票的企业,给予4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单量每增加1千票,奖励增加2千元。该项资金上限为20万元。

(二)鼓励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企业通过自建或租赁(租期不低于1年)方式在境外重点市场建立的海外仓,仓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或外贸企业提供仓储配送、分拨分拣等服务,且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年有效周转商品市值不低于1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资金上限为20万元。

(三)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出口集货仓库。对企业在荣成市内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建设跨境电商出口集货仓库,自用或为我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贴单、仓储等服务,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资金上限为1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共同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审批。对单个申请主体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多个企业属同一集团的,其总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如超出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核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