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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6年09月16日 15:10 来源:荣成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市区物业综合管理的实施方案》(荣办发〔2015〕33号)的要求,配合市里创文明城市,打造规范化物业服务小区,依据市房管部门制定的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指导标准。
      二、政策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1〕185号)、《荣成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荣政发〔2014〕3号)及《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鲁价综发〔2013〕51号)有关规定。
      三、政策制定:按照市里要求,依据市房管部门制定的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定价程序,我们对市区不同类别具有代表性的10家住宅小区的物业运行成本进行了测算。依据成本测算结果,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参照相邻县市标准,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市老旧小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老旧小区普通住宅高层:一级1.20元/建筑平米.月、二级0.90元/建筑平米.月;多层:一级0.80元/建筑平米.月、二级0.50元/建筑平米.月、三级0.30元/建筑平米.月。“两站一中心”准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实施准物业服务收费,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0.15元/建筑平米.月。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老旧小区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合同约定。
      四、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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