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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_金融_审计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6—0020005
    • 成文日期:2016-03-08
    • 公开发布日期:2016-03-10
    • 发文字号:荣政办发〔2016〕17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6-03-08
    • 文件失效的时间: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18-08-31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荣政办发〔2016〕17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有效监督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荣成市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实施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或依法取得信用评级等从业资质,从事经营企业征信、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机构。

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或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制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不同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掌握的行业信用信息开展的行业内部信用评价,也不同于以预判企业(或项目)偿债能力和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是各级各部门在党政管理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实施信用联合监管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或标准。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统筹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征信办申请备案管理;拟对企业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事先按有关要求,向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申请备案。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自主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拟在本市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注册地不在本市、拟在本市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

第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增加业务内容之日起30日内到市征信办办理备案手续。已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服务机构章程复印件;

(五)相关从业许可信息;

(六)信用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估从业人员信息;

(七)业务范围和服务规程、技术标准、从业守则、保密制度等业务规则;

(八)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业务系统基本情况;

(九)评级报告和质量评审的工作流程;

(十)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十一)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基本构成和高管人员说明;

(十二)市征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申请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上列材料各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以备验证。《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可以到市征信办领取,或者在“信用荣成网”下载。

第十一条  符合备案条件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征信办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信用服务机构,其申请备案时所提交材料或《备案证书》记载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征信办应当及时核实相关备案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或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等情况时,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30日内向市征信办提交退出方案,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在市征信办监管下妥善处置,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团队且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国家职业资质(信用评估师、信用分析师、信用管理师、证券从业资格等信用信息服务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从事信用服务相关行业工作经验两年(含)以上的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5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有符合山东省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的信用管理理论和评估模型、产品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完备的工作体系。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操作平台,涵盖国家、地区、企业经济数据集合的专业信息支持平台,以及符合行业监管和业务开展要求的信用服务操作系统,具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工作流程和质量评审管理系统。


第三章 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区域内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应按照市征信办制订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另行印发)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贷市场评级报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有关要求出具。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报告,外市企业可与信用服务机构自主协商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间约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由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成本核算、服务内容、个性需求等因素,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各信用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向市征信办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市征信办、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依法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应在交付服务对象前向市征信办进行备案登记,市征信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公示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作出的评估结果。每季度,市征信办应对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进行调研和抽查,重点对信用报告的客观性、预判性、使用效果等重点内容进行抽查。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立经营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有关登记、审查、批准等手续,依法开展征信业务。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加工和使用信用信息要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征信办应对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将其从业人员纳入全市重点职业人群进行联动监管,并在“信用荣成网”公示信用服务机构名单、产品类型、从业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征信办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行季报和年审制度,各信用服务机构每季度应书面向市征信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须接受市征信办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评审,市征信办应将评审的有关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如下:

(一)年度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二)业务规范性自查报告;

(三)业务统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机构、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变更情况;

(六)市征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的,市征信办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和信用报告使用单位认为信用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低、评价业务不规范、评价结果不准确及其他违法行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形式向市征信办投诉或举报。市征信办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规定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人。投诉或举报属实的,由市征信办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数据库;投诉或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或举报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征信办应将诬告的事实记入投诉或举报人的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市征信办应给予书面警告、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等强制措施,每次扣减信用分10分:

(一)有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一次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向市征信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信用等级(本市政务领域评级)降为B级;情节较重的,市征信办应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到位:

(一)有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被市征信办书面警告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二)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两次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有向服务对象不合理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

(四)违反本暂行办法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信用等级(本市政务领域评级)直接降为C级;同时,市征信办应将其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进行曝光公示,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限制进入荣成市信用服务市场:

(一)以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或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征信行为;

(二)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或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等行为;

(三)出具的信用报告、数据披露以及提供的书面备案材料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信用报告不能客观反映企业信用评价状况、主观操作因素较多,或将企业评级结果与收费标准挂钩,以及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三次及以上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七)向市征信办提供虚假信息的;

(八)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和评价报告的;

(九)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条  市征信办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核查、整改落实等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凡是信用等级(政务领域评级)降为B级的,市征信办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政务领域评级)降为C、D级的,在“信用荣成网”公开其违法行为,取消其备案资格,禁止在我市继续从事信用服务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征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CDR—2016—0020006


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工作,促进信用报告评估结果更加客观、科学、公平、公正,推动我市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备案和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荣成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的其他从事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市征信办负责信用报告的备案审核工作,并负责信用报告评审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报告的备案


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应符合《荣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征信办备案。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向被评估企业出具正式的信用报告前,需将经本信用服务机构三级审核后的信用报告连同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材料向市征信办备案(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征信办在接到在本市注册和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对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在“信用报告概要”页面上加盖“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审核专用章”,并在“信用荣成网”的“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专栏”进行公示。

相关企业使用未在本市注册和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时,应持信用报告和出具信用报告征信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到市征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信用报告概要”页面上加盖“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审核专用章”。

第八条  对备案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异议的信用报告,市征信办应与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并形成一致性意见。

第九条  未向市征信办备案、未加盖“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专用章”的信用报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不予使用。


第三章  信用报告的评审


第十条  对备案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异议的信用报告,且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与市征信办备案审核结果未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市征信办应及时组织信用报告评审会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市征信办负责成立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不定期召开信用报告专家评审会。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成员由经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推荐,市征信办从中择优选择。

第十二条  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可动态调整,市征信办应及时公示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的有关情况。

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职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推荐人员替补。

市征信办指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连续3次以上时,应退出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评审会议上交流信用报告中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评价体系、报告质量控制等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  信用报告评审会议如对信用报告的评估结果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参会人员应采取署名票决的方式确定评估结果,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票决结果调整信用报告的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信用报告评审会结束后,市征信办应将评审会发现的信用报告质量问题及提出建议转告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征信办应提高现场监管频率,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每起次扣减信用分5分:

(一)被评估企业因服务不满意向有关方面投诉的;

(二)未按评审专家建议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违反市征信办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评估业务操作的。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征信办应对其立即下发《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暂停备案通知书》,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每起次扣减信用分30分;信用服务机构要暂停受理信用评估业务,直至整改到位:

(一)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评估结果与专家评审最终确认的评估结果偏离度大于30%的,经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二)信用服务机构未按市征信办公布的评估模型及有关要求进行信用评估、问题较多,经2次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后需要恢复评级业务的,应向市征信办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可由信用服务机构制作提案并由半数以上信用服务机构附议,交市征信办审核后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征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申请表

2. 荣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


附件1

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申请表


申请内容

受评企业:

级别:

分数:

信用服务机构:

备案材料清单:

□信用报告

□委托合同

□分析师执业资格证明

□工作底稿及打分卡

□流程控制单

□Wind行业数据附表

□经信委信用查询报告

□人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人行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企业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企业近三年荣誉奖项

□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时间:

经办人:

审核内容

项目

考察目标

结论

申请材料完整性

1.企业基本资料是否完整

□是          □否

2.评级机构工作资料是否完整

□是          □否

3.分析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是          □否

工作流程合规性

1.审核流程合规性

□合规        □不合规

2.评审流程合规性

□合规        □不合规

3.出报告流程合规性

□合规        □不合规

级别评定合理性

1.是否打分卡完备

□是          □否

2.是否按照标准打分

□是          □否

3.是否遵循客观严谨原则

□是          □否

报告质量可控性

1.报告首页内容质量检查

□合格        □不合格

2.报告整体框架完整性检查

□合格        □不合格

3.报告正文质量检查

□合格        □不合格

审核意见:

□同意备案

□退回,修订完善报告

□退回,补充材料

□退回,完善流程

□退回,复评

□提交专家评审会审核

审核人员:

日期:

附件2

荣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财金〔2015〕858号)精神,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信用评价行为,提高信用服务质量,提升征信行业社会认知度与行业公信力,实现行业自律框架下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参考了信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基础上充分吸取了国内、国际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编制。

本规范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标准的不完善之处,可以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本市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中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可参考使用。

二、规范引用文件

GB/T 22120-2008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GB/T CCA-001-2009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GB/T CCA-002-2009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IB/T E-315:9000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GB/T 23791-2009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

GB/T 22119—2008  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

三、术语和定义

3.1  信用服务

信用服务是指通过采集、加工信用信息,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一般包括个人征信、企业征信(或称商业征信)、信用评级(或称信用评估)、信用评定、信用认证、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及其他业务类型。

3.2  商业征信

也称企业征信,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整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相应信息集合分析评价报告,或做出一定的分析形成深度或专项信用报告的经营性活动。

3.3  信用评级(或称信用评估)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影响经济主体(主权国家、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等)或金融工具(贷款、债券、资产证券化、商业票据等)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评价其按时偿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并用简单明了的符号或分数表示出来。

3.4  信用评定

是指信用评审执行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信用资质作出的最终结论。

3.5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或称信用认证)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对各类组织的信用状况,按照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行为,其旨在提高和保证组织的可信度,提高组织的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其实际信用状况,颁发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用等级证书、信用报告等,并在有关媒体公告,接受外部监督和社会约束。信用认证并不对组织产品、服务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是要求组织对自己的承诺严格执行,不欺骗利益关系人。所有的组织、团体都可以进行信用认证。

3.6  信用等级

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程度的标识,是企业信用水平高低的量化尺度。

3.7  信用评审

是指企业从申报开始到最终评定结果下达的全部工作过程。

3.8  信用评价报告(或称信用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依据被评对象相关信用信息,遵循科学信用评价方法,所制作的反映被评对象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的分析报告,供使用人作为判断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

3.9  工作底稿

信用评估人员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3.10  企业信用评价

以企业或单位为被评对象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

四、企业信用评价主体

4.1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

本规范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的从事企业信用征集、企业信用评估认证、企业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企业信用管理和咨询服务、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级、信用安全评估、信用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社会信用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 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价的机构;

b) 依法在中国信用协会互认备案;

c) 依据本市关于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备案;

d) 具有健全的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及工作规则,有完善的信息处理程序、信息保密制度及安全防范制度等;

e) 具有与从事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相适应的信用评估人员;

f) 遵守中国信用协会制定的《社会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社会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本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等相关规定;

g)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信用评估人员

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信用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标准,未曾受相关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信用状况良好;

c)  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具备从业所需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

d)  企业信用评估项目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信用服务行业从业经验;

e)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3   权利与职责

4.3.1  权利

信用服务机构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可享有下列权利:

a)  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从事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b)  有权遵照信用评价基本原则和标准、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业务,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c)  有权在本规范执行和修改过程中提出建议;

d)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3.2  职责

企业信用评价主体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遵守行业自律性标准,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b)依法采集信用信息。不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c)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d)依照企业信用评价原则和标准、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法;

e) 信用服务机构与被评对象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用评价活动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报告;

f)信用评估人员与被评对象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用评价活动公正性的,应予回避;

g) 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额外索取或接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h)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

5.1  评价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应遵照下列原则:

a)客观性:应对采集到的被评对象信用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方法核实比对,务求真实客观反映其信用状况。

b)独立性:应不带有任何偏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独立、公正地反映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

c)审慎性:在对被评对象进行信用分析、评价的过程中,尤其在被评对象提供的信用信息不完备或不能核实的情况下,应持审慎态度。

d)前瞻性:在客观反映被评对象过去与当前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应侧重对被评对象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履约能力与意愿进行分析与判断。

5.2  尽职调查要求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时,应当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6.1  一般规定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评价报告规范,由信用评估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及其它方式合法采集、验证被评对象信用信息,通过科学分析方法,客观反映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

6.2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设定原则

a)全面性:能较全面地反映影响被评对象信用状况。不仅能反映被评对象历史情况,还应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仅反映被评对象自身情况,还应结合考虑外部环境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b)科学性:以科学的方法和充足的数据为基础,设定的指标之间在涵盖的经济内容上不应重复,解释功能上能互为补充。

c)针对性:针对企业的具体特点及报告的不同用途设定指标,但不宜因过于强调被评对象的个性而忽略相互间的共性。

6.3  基准性评价要素指标

企业信用等级基准性评价要素指标,是信用服务机构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含以下要素指标,所列要素指标占总指标权重比最低不宜低于70%,各指标权重由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模型,结合企业特点等因素自行调整。

要素指标包含主要内容见表2。其他指标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报告用途等自行补充设定。

6.4  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的确定和修改

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本规范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分别对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进行评价计分,最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得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服务机构实际执行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应当向市征信办备案。

6.5  特殊事项计分调整规定

6.5.1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提高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评分表最高上限100分:

a)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主导产品被列入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产品)目录。

b)企业主导项目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信用支持背景。

c)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d)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等的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e)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的事项。

6.5.2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提高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3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评分表最高上限100分:

a)省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主导产品被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产品)目录。

b)企业主导项目属省重点支持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信用支持背景。

c)企业获得省级技术进步奖、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d)属威海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等的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e)被列入市级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f)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的事项。

6.5.3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下列特殊情况,酌情扣减受评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单项上限为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a)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损失(损失占比达净资产的20%以上)。

b)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情况仍继续恶化。

c)企业关联交易超过营业收入的50%,经营依赖性过大,且已经造成明显利益损失。

d)属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且未在节能减排方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e)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重大法律诉讼、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等失信行为。

f)发生其他严重失信的重大风险事项。

6.6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控制

6.6.1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设定原则

a)全面性:能较全面地反映影响被评对象信用状况。不仅能反映被评对象历史情况,还应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仅反映被评对象自身情况,还应结合考虑外部环境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b)科学性:以科学的方法和充足的数据为基础,设定的指标之间在涵盖的经济内容上不应重复,解释功能上能互为补充。

c)针对性:针对企业的具体特点及报告的不同用途设定指标,但不宜因过于强调被评对象的个性而忽略相互间的共性。

6.6.2  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

企业信用等级标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级别,信用级别符号使用英文字母符号,分别反映企业信用等级级别,详见表1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所示。其中A、B、C前三个类级是按企业身份的真实性与诚信承诺的高度评定的,D级为最低级别,是因失信而从前三类级别降低到该类级别,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其中AA级到B可用“+”、“-”符号进行微调。

信用级别下降为D类级,原级别为A级的,下降为DA级;原级别为B级的,下降为DB级;原级别为C级的,下降为DC级。

信用级别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与信用积分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6.6.3  信用等级限制性与调级性规定

6.6.3.1  一般规定

对被评对象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时,如存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视情况对信用等级进行级别限制或对级别进行适当调整。

6.6.3.2  限制性规定

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限制。

a)本市及行业征信系统信用等级为D级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级,按B级评定;

b)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重要信息(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报告等)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级,按B级评定;

c)企业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偷逃税款、合同欺诈、商业贿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不良记录的,最高级不宜超过CCC级;

d)企业受到环境保护、劳动用工、产品质量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CCC级;

e)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级,扣分后等级超过B级,按B级评定;

f) 企业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最高级不宜超过A级;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BB级;

g)受评企业近二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含c、d款情形)的,不得给予该企业AA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h)受评企业近一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含c、d款情形)的,不得给予该企业BB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i)受评企业近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不含c、d款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弥补损失的,或在一定时期内受到市场禁入处罚的,或累计有5项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得给予该企业B级及以上信用评价;

j)受评企业一年内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不含c、d款情形),且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该企业C级评价。

k)受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行业地位及其信用记录情况,初步给出不高于A级的信用评价。

l)应予限制级别的其他情况。

6.6.3.3  调级性规定

a)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 予下调。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视情况宜下调1-2级;

——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企业存在重大非正常关联交易,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因企业主要交易方(含债务人)原因,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企业拒绝提供评价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评价必要工作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企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视情况宜下调1-2级;

——应予下调级别的其他情况。

b)被评对象存有信用增级特殊因素的,其信用等级可视情况予以上调。

信用服务机构可根据外部评价参考信息,在±5分范围内予以调整:

——本市及行业征信系统信用等级为A、AA、AAA级的;

——银行和第三方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

——其他社会信用评价信息。

6.6.3.4  有关要求

a)在行政管理领域使用的企业信用报告,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作出结论性分析。允许信用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信用指标(权重不得超过15%),体现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b)信用服务机构依照本标准在实际中执行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以及需要企业填报或提供信息、材料的文本样式,应及时向市征信办备案。

c)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经审核后将在“信用荣成”上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公示后,评定企业可依法使用信用证书和信用报告。

6.6.4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到期后,受评企业可以委托原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跟踪评价,也可委托其他信用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作业流程

7.1  一般规定

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委托评价、签订合同、评价准备、现场调研、报告撰写、报告评审、报告提供、异议处理、资料存档、信息保密及数据库管理等阶段。

7.2  评价准备

a)信用服务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并与其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后,根据受评企业特点成立信用评级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b)受评企业按照信用评级小组的要求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c)信用评级小组对受评企业提供的信息及本机构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相关组织收集的信息做初步审核,以保证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7.3  实地调查

a)信用评级小组依据收集的资料及其初步审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实地调查方案。实地调查包括查看企业现场、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对关联机构的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

b)信用评级小组根据实地考察和访谈的实际情况,随时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7.4  预评

a)信用评级小组在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采用既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受评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给出信用等级预评结果。

b)信用评级小组的预评结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经过信用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监三审的三级审核,并在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

7.5  初评

a)信用评级小组向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

b)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当信用评审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时,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c)当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时,由信用评级小组重新整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形成初评结果。

7.6  初评结果反馈

a)信用服务机构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企业,并明确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

b)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评。如果受评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信用服务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复评申请仅限一次。

c)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没有异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示受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则确定为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评价。

7.7  复评

组织复评时,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全部参加,根据补充材料对原初评结果进行重新审核。复评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为受评企业的最终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7.8  评价结果发布

企业信用等级最终评价结果确定后,信用评级小组撰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报市征信办备案存档,获取备案编号(采用二维码形式,便于使用者核实),并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时,市征信办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记入荣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提供授权查询。

7.9  文件存档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受评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备查。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加强管理。

八、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8.1  一般规定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应语言简练、内容一致、避免歧义,不出现对评价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报告由首页、结论通知、正文、重要说明和备查文件及附录等部分组成。

8.2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8.2.1  首页

首页应概要说明信用评价概况,主要包括报告名称、报告编号、执行标准、被评对象名称、信用服务机构名称、报告出具时间、信用评估人员、报告有效期限、信用等级、主要评价观点(含风险揭示,见8.2.1.1规定)及其他重大事项(见8.2.1.2规定)等内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号宜予以列出,并应对报告法律责任进行表述(评价机构对本信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2.1.1  风险揭示

对于被评对象可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因素,信用服务机构应在首页中予以提示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  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经济周期、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系统性风险;

b)  被评对象存在经营战略、管理制度、市场竞争能力、产品结构、财务状况等非系统性风险;

c)  被评对象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d)  被评对象或存在虚假注资、抽逃注册资本等情况。

8.2.1.2  其他重大事项

信用服务机构还应揭示对被评对象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被评对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变动或未结重大诉讼;

b)  被评对象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c)  被评对象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d)  被评对象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

8.2.2  正文

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的正文应结合报告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概况、外部环境、基本情况、资质许可、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知识产权、公共记录及发展前景分析等内容。正文并应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特征、评价目的及应用领域等对其未来一段时期内的信用状况及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述。

8.2.3  重要说明

说明的具体形式可采用单独页面、页眉、页脚或附注等形式,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本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估人员与被评对象不存在任何影响信用评价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b)本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估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

c)信用评价结果未因被评对象或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影响而改变;

d)信用评价报告供使用人在特定领域作为判断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证明;

e)信用评价报告供使用人向社会及使用者提供商业决策使用;

f)法律责任:评价机构对本信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2.4  备查文件及附录

备查文件主要包括被评对象相关资质、荣誉、产权等文件、评价机构相关资质文件。

附录主要包括被评对象近三年比较财务报表及信用等级标识与释义。

九、管理与监督

9.1  机构管理

在荣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接受荣成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的指导和监管。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2  机构自律

在荣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加强自律。

市征信办依据本规范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定期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和自查自评,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9.3  机构备案

在荣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在市征信办进行备案。

9.4  业务报送

信用服务机构应按市征信办要求报送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所报送资料不应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一

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


符号

计分范围

信用提示

释义

AAA

≥90

信用极好

企业信用程度高、有优良的信用记录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管理状况极好,经济效益明显,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履约能力极强,几乎无风险。

AA

≥80<90

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较高,信用良好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履约能力强,基本无风险。

A

≥70<80

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良好,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上等水平,经营总体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无大的风险,履约能力较强,风险较小。

BBB

≥60<70

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一般,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资产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发展会有波动,有一定风险,履约能力尚可。

BB

≥50<60

信用欠佳

企业信用程度欠佳,一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资产和财务状况欠佳,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偏低水平,履约能力欠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稳定性,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履约能力较弱。

B

≥40<50

信用较差

企业信用程度较低,存在不良记录,资产和财务状况较差,履约能力较弱,各项经济指标处于下等水平,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破产,但目前尚有能力经营。

CCC

≥30<40

信用很低

企业信用程度很差,年内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有多条不良信用记录,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经营困难,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企业履约能力很弱。

CC

≥20<30

信用极差

企业信用程度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基本没有履约能力,违约可能性极大。

C

≥10<20

基本无信用

企业基本无信用,年内有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企业亏损严重,完全丧失履约能力,濒临破产。

D

<10

无信用

企业无信用,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信用,或企业处于停业、歇业状态,基本破产。

表二

企业信用评价要素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评价内容

计分方法

权数

外部

环境

(4分)

政策

背景

(1分)

行业政策

政府对行业支持态度与力度,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优先发展行业,非限制性发展、非禁止发展行业


0.5

区域政策

地方政府相应鼓励支持力度与措施,是否为地方优先发展、鼓励发展行业


0.5


行业周期

根据毛利率、毛利率增长率、销售增长率及经营稳定性、进入与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等判断行业处于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还是衰退期


1

行业

背景

(2分)

竞争程度

技术、资金、政策壁垒,行业内企业数量与集中度,行业受上下游影响等


0.5


经济环境

主要经营区域的经济环境及发展趋势情况



0.5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

战略的科学性及实施情况


0.5

发展

前景

(1分)

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判定

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行业特征、市场需求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


0.5

经营基础

(0.3分)

业务范围

经营的其他相关业务内容,经营满足客户需要程度及业务独立完成的能力


0.1

经营

状况

(7分)

经营规模

经营规模化和网络化程度,分支机构设立区域与数量,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0.1

设施设备

与业务相关自有和租赁经营资产、设施设备的保有、养护情况,资产购置计划是否与企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


0.1

竞争能力

(6分)

技术实力

科研经费投入情况及企业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


0.5


专业水平

获得政府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自主知识产权、非专利独有自创技术、著作权拥有情况


0.5


经营

状况

(7分)

竞争能力

(6分)

创意及设计能力

设计团队的人员及素质情况、公司在设计方面的投入、承接项目或服务的执行


0.5

产品

知名度

行业或区域影响力:行业地位、主要市场区域、企业公众形象


1

市场占有能力:企业市场份额占有率,注册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获驰名商标称号及著名商标称号等获得情况


1

与上下游企业关系

与主要上下游企业合作情况及稳定性,议价能力与独立性,往来资金结算方式等


0.5

营销能力

营销策略与主要销售方式,营销策划方案制定与执行力度,营销绩效情况


0.5

创新能力

设计、改造、经营范围拓展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专职调查研发部门和人员配置情况


0.5

经营优势

原料采购、成本控制、销售网络等方面存在的经营优势


0.5

信息化程度

信息技术的运用程度,包括电子商务网络、业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管理程度等


0.5

经营

稳定性

(0.5分)

经营时间

结合所处行业根据企业经营年限长短考察经营稳定性


0.1

员工稳定性

人员总数与人员更换频率(参考企业交纳社保名单),重点考察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核心员工的稳定性


0.1

业务稳定性

业务来源与客户稳定性、集中度,供销渠道畅通性,近3年销售额变化情况


0.1

成长性

结合近三年产品开发或经营时间表等考察项目或服务操作可持续性及后续产品开发或经营情况


0.1

融资渠道

股东实力、融资渠道及多样化,考察研发投入的可持续性及运作资金的充裕度


0.1

专业素质

(生物医药研发子行业)

(0.2分)

研发环节

考察产品研发所处环节(前期研发、动物试验、一期临床检验、二期临床检验、三期临床检验、中试阶段、产业化阶段),预判产品研发成功概率与风险


0.2

产品类别

考察研发产品类别,预判研发产品价值及产品上市前审批难易程度


研发实力

结合研发团队学历、承担课题,发表文章质量、数量等考察研发团队实力



管理

状况

(9分)

人力资源

(3分)

股权状况

近年来股权是否清晰、稳定,未来有无重大变更


0.5

高管人员素质

受教育程度

管理层学历状况


0.5

从业

经验

主要管理层在同行业从业经历、从业时间、管理经验、经营业绩及相关社会背景


1

个人

信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近3年个人信用记录状况(个人信用报告或个人信用评分、外部信息了解),信用意识


0.5

从业人员素质

研发团队规模、构成、学历、经验、从业时间,信用意识


0.5

经营

管理

(6分)

组织架构

管理层的权责划分和约束与评价机制、企业主要职能部门及岗位权责设置的合理性、清晰度与完善性


0.5

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

管理制度完备、落实情况


0.5

项目管理

按国家、行业政策或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项目管理水平情况好


0.5

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企业信用管理流程控制


1

信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主要考察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及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情况


1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流程控制


0.5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符合行业要求状况


0.5

环保管理

环保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符合行业要求状况


0.5

财务管理

日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并及执行情况;会计核算规范程度、企业资金管理与控制情况


0.5

风险管理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0.5


财务

指标

(35分)

资产营运状况

(8分)

总资产周转率

主营业务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2

应收账款周转率

主营业务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原值+期初应收票据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原值+期末应收票据余额)/2]


2

流动资产周转率

营业收入净额 /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2

存货周转率

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1

主营收入现金率

主营业务活动现金流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1

成长

能力

(6分)

发展

能力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经营不满3年,按实际经营年数计算)

-1

1

三年净资产平均增长率(经营不满3年,按实际经营年数计算)

-1

1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经营不满3年,按实际经营年数计算)

-1

1

R&D费用收入比率

(R&D费用总额/营业收入净额)×100%


1

设备更新率

(三年内固定资产原价增加值/年末固定资产原价总值)×100%


1

研发成果和应用情况

(当年专利、发明、省级以上工法等申报、编制数/当年工程完成数)×100%


1

财务效益状况

(10分)

净资产收益率

税后利润/[(期初净资产余额+期末净资产余额)/2]×100% 


2

营业收入利润率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2

主营收入现金率

(主营业务活动现金流入/主营业务收入)× 100% 


2

总资产报酬率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100%


2

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1

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1

资金信用状况

(11分)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年未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3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

利息保障倍数

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1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100%


1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45分)

社会责任

(0.5分)

荣誉证书

环保、纳税、慈善等社会责任的奖励情况,政府、行业协会等授予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奖励、荣誉称号


0.5

各项

认证

(10.5分)

管理体系认证

获得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获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合同信用认证

获得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质量、服务信用认证

获得A级重质、服务诚信单位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信用等级认证

获得AAA级信用等级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信誉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优良记录证明文件


0.5

企业信用记录

(14分)

资质

信用情况

(4分)

企业家是否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0.5

企业是否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0.5

企业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0.5

特种服务性行业有无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0.5

企业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出范围经营的行为


0.5

资质信用情况

(4分)

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税务代码是否真实有效


0.5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0.5

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0.5

被各级公共联合征信系统记录的信用行为情况

(5分)

无失信行为记录 

不扣分

5

有1条失信行为记录 

扣2分


有2条及以上失信行为记录,或有重大失信记录


扣5分


违法违规记录

(5分)

行政(工商、税务、财会、质监、金融、劳保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及行业协会对企业处罚及不良记录情况   

有失

信记录的,扣3分,扣完为

5

商业履约

(2分)

合同违约记录状况

商业合同履行情况,法律纠纷与重大投诉情况及其实质影响


2

费用解缴

(1分)

拖欠记录状况

拖欠额度与拖欠时间(并参考核实企业正常经营情况)


1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45分)

客户满意度(2分)

客户满意度

客户满意度调查


2

招标投标违法记录(7分)


有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有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

有记录的扣7分

7

工程合同履约率

(5分)


(实际履约合同数/应履约合同数)×100%


3

获奖工程率状况

(3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人员)的到位及更换情况,合同纠纷情况,履约情况的总体评价等<, /TD>


2

财务

指标

(35)

财务效益状况

(10分)

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1

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1

资金信用状况

(11分)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年未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3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

利息保障倍数

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1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100%


1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45分)

社会责任

(0.5分)

荣誉证书

环保、纳税、慈善等社会责任的奖励情况,政府、行业协会等授予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奖励、荣誉称号


0.5

各项

认证

(10.5分)

管理体系认证

获得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获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合同信用认证

获得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质量、服务信用认证

获得A级重质、服务诚信单位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信用等级认证

获得AAA级信用等级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

信誉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优良记录证明文件


0.5

企业信用记录

(14分)

资质

信用情况

(4分)

企业家是否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0.5

企业是否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0.5

企业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0.5

特种服务性行业有无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0.5

企业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出范围经营的行为


0.5


公共(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45分)

企业信用记录

(14分)

资质信用情况

(4分)

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税务代码是否真实有效


0.5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0.5

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0.5

被各级公共联合征信系统记录的信用行为情况

(5分)

无失信行为记录 

不扣分

5

有1条失信行为记录 

扣2分


有2条及以上失信行为记录,或有重大失信记录    

扣5分


违法违规记录

(5分)

行政(工商、税务、财会、质监、金融、劳保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及行业协会对企业处罚及不良记录情况   

有失信记录的,扣3分,扣完为止

5

商业

履约

(2分)

合同违约记录状况

商业合同履行情况,法律纠纷与重大投诉情况及其实质影响


2

费用

解缴

(1分)

拖欠记录状况

拖欠额度与拖欠时间(并参考核实企业正常经营情况)


1

客户满意度

(2分)

客户满意度

客户满意度调查


2

招标投标违法记录(7分)


有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有无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

有记录的扣7分

7

工程合同履约率

(5分)


(实际履约合同数/应履约合同数)×100%


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人员)的到位及更换情况,合同纠纷情况,履约情况的总体评价等<, /TD>


2

获奖工程率状况

(3分)


近三年获奖工程数/近三年实际完成工程数×100%(1、获奖工程率>=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