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荣成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管理办法》等1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荣政发〔2016〕17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经17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荣成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管理办法》等17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荣成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管理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所涉收费,除部分项目外,其他收费均纳入一票制管理范围(共9项,详见明细表)。
暂未纳入一票制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收费,维持原交费方式不变,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纳入一票制管理。
纳入一票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执收部门 | 备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大配套、供水、供暖、燃气、热计量、电力设施费) | 财政局 | |
2 | 价格调节基金 | 物价局 | |
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防办 | |
4 | 建设垃圾处理费 | 城建局 | |
5 |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建局 | |
6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建局 | |
7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城建局 | |
8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城建局 | |
9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 城建局 |
(2)第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项目确权面积,填写《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并加盖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交至财政部门窗口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应该补缴各种费款进行审查确认:
(一)若确权面积超过预缴费面积,按超出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各种费用。财政部门窗口统一收取需补缴的各种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加盖财政部门审批专用章的《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初始确权登记。
(二)若确权面积未超过预缴费面积,不需补交各项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加盖财政部门审批专用章的《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到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房屋初始确权登记。
《建设项目综合费用清算单》未加盖财政部门审批专用章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房屋确权初始登记。
(3)第七条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取后,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返退手续。
(4)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规费除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或缓征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或缓征的,必须按程序申报批准。
二、《荣成市企业信用联动奖惩实施办法》
(1)第五条修改为:全市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以DA、DB、DC予以区别,分别表示由A、B、C级直接降至D级。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级为诚信级别,B级为较诚信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其中: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2)第七条,将A+及A级等级修改为A类等级。
三、《荣成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审批新建村民住宅用地。
(2)第四条修改为: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3)第七条第一项婚令修改为婚龄。
(4)第七条第四项删除。
(5)第九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在本村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6)第十条删除:农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申请住宅用地的,应由所在镇领导集体审查同意,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7)第十二条修改为:农村村民因拆除旧房或外迁而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应当与旧房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拆除旧房协议,并将协议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书》一并报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否则不予批准。农村村民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原宅基地。
(8)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9)第十六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宅用地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逐级向市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10)第十七条镇政府土地管理人员改为市国土资源局辖区内工作人员;土地管理人员改为国土资源管理人员。
(11)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市土地管理部门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土地使用证》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12)增加一条: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建设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四、《荣成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市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城管、联通、移动、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环境保护、水利、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2)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以及抑制扬尘措施。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围设施以及抑制扬尘措施的。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或者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构)筑物、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荣成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修改为:市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日常管理工作。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4)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荣成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修改为城建。
(3)第十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规定的一级A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综合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部分全额征收,由市财政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扶持相关企业;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每年第四季度,用户向征收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核减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下一年度按核减后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程序进行。
(4)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修改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和水库直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水利局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有关镇及部分街道城市规划区内非采用市区主管网供水的其他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用户,由相关镇街负责本辖区内镇域污水处理费征收; 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5)第十七条修改为: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部门或者代征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财政、城建、水利、环保、物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七、《荣成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1)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内容里的单位添加上“好运角旅游度假区”。
(2)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3)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路基宽度标准、线形清晰,路肩顺直、平整、无堆积物,边坡稳定饱满、无取土现象,生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和排水设施完好,边沟顺畅。
(4)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成立综合性管护队伍,以农村公路管养为主,同时做好绿化养护、路域沿线河沟、库塘保洁等工作。
(5)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行自上而下检查考核制度。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考核办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6)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经常组织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市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办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八、《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的实施意见》
(1)文首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环境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的实施意见》(荣政发〔2010〕18号)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推行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2)第一条第一项指导思想修改为: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镇街负责、综合管护、完善机制、长效常态”的原则,组建专业队伍,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全面构建农村公路综合管护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功能和质量持续改善提高。
(3)第一条第二项工作目标修改为:全市各镇、街道组建成立农村公路综合管护队伍,明确管护路段、管护内容和管护标准,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实现农村公路综合管护,各项工作保持常态化、长效化、专业化和标准化。
(4)第二条第一项管护范围修改为: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以农村公路管养为主体,兼顾农村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卫生保洁、河道库塘等水面清理保洁和绿化树木管理。
(5)第二条第二项重点任务修改为:1.农村公路管养:乡道、村道小修工程和日常管护,由各镇、街道负责;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由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经市交通局核实、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河道库塘保洁: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农村公路沿线50米范围内的水库、池塘、水沟、河流等水面漂浮物、恶性水生植物的打捞清理。
3.绿化管护: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农村公路沿线两侧树木的管护,确保成活率达到标准要求,树木整齐健壮。
(6)第三条第一项机构设置修改为:各镇、街道成立镇级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管护办公室),由一名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调剂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和环境的综合管护及专业队伍的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所负责业务指导。
(7)第三条第二项队伍组建及人员配备修改为:各镇、街道按照每2—3公里农村公路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组建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队伍,由镇(街道)管护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和使用。各镇、街道要严格管护人员上岗条件和标准要求,管护人员名单报市农村公路和环境综合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第四条第三项资金拨付的第二款、第五条第三项在石岛管理区后添加好运角旅游度假区。
(9)第五条添加第四项和第五项:(四)农村公路大修改造。按照“统筹安排、分批分段、市镇 (街道)按比例负担”的原则。具体由各镇、街道提报年度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实地察看论证,并将年度改造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经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综合验收合格达到质量标准的,由市财政按照内陆镇街6:4、沿海镇街4:6的比例予以专项补助。
(五)农村公路绿化。遵循“合理布局、适地适树”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公路植树绿化工程,保护和改善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各镇、街道综合管护办公室是农村公路绿化的主体,担负工程组织和建设任务,负责路肩填平、整地、栽植及管护工作;市财政和交通部门负责绿化计量验收并拨付绿化苗木款,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农村公路绿化作为综合管护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荣成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第六条第三项第三目修改为: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由市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保费150元,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威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2)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五年享受养老金待遇。
(3)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社会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领取待遇之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账户)除以发放系数。
(4)第十二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第十四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已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户口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
(6)第四章后增加条文:已参加荣成市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和生活补助金合并计发。
十、《荣成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三十条修改为: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荣成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第十三条首修改为: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须申请取水许可证:
增加两项:(五)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六)为非经营性活动取水,月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规定在开始取水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年度取用水申请。
(3)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取水,在计划内取水的,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超计划用水的,其超出部分加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十二、《荣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操作规程》
文首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及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荣政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
十三、《荣成市企业信息(黑名单)公示办法》
(1)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企业质量技术信誉信息,即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信息。
(2)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3)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且第四条中“质监局”删除。
十四、荣成市物业管理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四条修改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3)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物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物业管理部门”。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3元/平方米的标准,为其建设的项目提供物业启动资金,由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并监督管理,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用房的装饰装修、企业办公设施设备及服务器具的配置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应当向市物业管理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2-5(含)万平方米的不低于6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5-10(含)万平方米的不低于1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10-20(含)平方米的不低于15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20万元。
(5)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6)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7)第九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荣成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粮食局依据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参照国家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确定。
十六、《荣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3)第五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十七、《关于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意见》
(1)第二条第一项增加:以国家、山东省、威海市和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2)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投标单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对信用等级为“C”“D”类等级的,对其投标人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招投标项目一律实施信用等级加减分制度,在招标文件中对企业信用等级要求加以体现,具体加减分原则:对AAA级的投标企业可加2分,AA级企业可加1.5分,A级企业可加1分。B级(含BB级、BBB级)企业可参与投标,但不予加减分。
2.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评价表》,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包装是否完整、采购活动是否存在恶意串标或转包分包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考评不合格的,将立即记入政府采购不诚信档案,并作出相关处理,全面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建设。
(3)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投标单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1.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采用企业信用等级准入制。建设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根据项目规模、投资额、工期及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限制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投标报名,原则上只允许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参入投标。定标时若多家最低报价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2.综合评分法:采取信用等级准入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投标单位信用等级为C级、D级不允许其参加投标。参入投标单位信用行为纳入“企业市场行为”分值中,此项原计总分6分,现更改为“3+3”分,即“企业市场行为”总分3分,计分方法仍按威海市建委《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威建发〔2013〕30号)执行,开标时以“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所查分值为准;信用行为部分总计为3分,其中具有AAA级信用等级投标单位+3分;AA级+2分;A级+1分;B级计0分。定标时若多家最高综合得分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
(4)第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中的“A+级、A级”修改为A类等级。
(5)第二条第十项第二目“提供A级以上”修改为“A类等级”。
以上修改的17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