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政发〔2016〕15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荣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决策、规划备选、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审计监察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财政性资金来源为:荣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设的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财政性资金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51%及以上或者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造价定额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制。
第五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城建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行业管理工作,详细拟定质量、造价、安全、招标投标等相关方面具体实施指导意见。
交通、水利、国土、环保、规划、林业、农业、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确定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论证阶段根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等实际情况确定投资主体或其它单位为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代建制,由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与代建项目等级规模和代建方式相适应的资格条件以及必备的市场信誉、经营业绩和资金实力。代建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项目决策按时间节点划分:收集入库、前期准备、论证申请、报批四个阶段。收集入库一般在每年3月至5月底;前期准备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评审论证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请批复应在人大会通过之后。
项目决策前要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应当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市发改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拟定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上级专项按相关文件要求立项。
第八条 每年3月至5月底,政府主管部门、单位收集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向市发改部门提供下列立项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土地预审;
(三)规划预选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发改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经审查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改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中选取。市发改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单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并咨询论证、提出投资概算。
第十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市城建部门或者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方案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论证,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的差额必须小于10%。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立项报告:
(一)初步设计方案总建设规模超过立项报告确定规模10%以上的;
(二)项目总概算与立项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
(三)项目投资额调整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每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或者临时性、紧急性建设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维护计划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不进入项目备选库,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立项前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必要时需通过听证会、征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居民安置等方面可能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结合市级财力,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政府投资需严肃预算草案刚性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累计安排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和年度投资额;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规划选址、勘察、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续建扫尾项目,确保年度投资支出合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计划下达至项目部门或项目单位,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且超出概算投资10%或100万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年初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求,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财政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招标确定,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单位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与建设相关的具体要求,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政府批准预算草案1个月内,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政府批准预算草案2个月内组织招投标、施工准备。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核实,报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现场情况及资料保存记录,并立即报告设计单位,同时报市发改、财政、城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
未经市发改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复,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已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四)已按照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上级专项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发包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代建或施工,并将代建、施工、监理等合同报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单位未按规定订立合同或订立的合同未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备案的,在审价过程中造成的争议,由项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无果的,财政、审计部门可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级财政预算,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向市财政部门申领建设资金,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程序、验收内容进行监督,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城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完质保期结束后予以结清。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在竣工财务决算未获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重点稽察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写出责任报告。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论报告市政府。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行政审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由市监察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八)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批准立项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违规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和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总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项目代建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工程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七)代建单位未经审批同意、未能完成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拟定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意见。
第四十四条 各区镇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