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企业信用联动奖惩实施办法等四个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荣政办发〔2015〕8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企业信用联动奖惩实施办法》、《荣成市企业信息(黑名单)公示暂行办法》、《关于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意见》、《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荣成市企业信用联动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在规范管理企业运营、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全市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据国家和我市征信管理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是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等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发改局负责企业信用联动奖惩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奖惩办法的具体实施,市征信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管理,并为相关部门在进行奖惩时提供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四条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当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A、B、C、D 五个级别,A+为诚信模范级别、A 级为诚信级别,B 级为较诚信级别,C 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 级为不诚信级别。
第六条 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要依法主动查阅使用信用信息记录,或者要求提供信用报告,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相关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财政性资金安排、定期检验、评先评优、信贷安排等相关职责时,对拥有信用A+及A 级等级评价的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环境保护、农产品和农用物资经营、进出口货物查验、税收检查、企业财政财务监管、劳动监察等日常监管中降低频次;
(二)在办理项目立项、环保审批、涉税事项、进出口报检、货物通关等审批时优先办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三)在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提高抵押物的抵押率,提高信用贷款的比例,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
(四)在申报“三品认证”、“地理标志”等活动中,优先考虑申报;
(五)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优先予以确认、批准并加快办理;
(六)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票领购限量放宽至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量;
(七)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
(八)申请企业临时还贷资金时,优先予以办理;
(九)优先支持申报筹建各类产学研创新平台;
(十)推荐参加“环境友好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
(十一)在评劳模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活动,予以推荐;
(十二)优先安排农业课题项目,争取专项资金扶持;
(十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农业课题项目的安排上,优先考虑申报、安排;
(十四)在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评选、贴息资金、申贷指标等活动中,优先予以上报;
(十五)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十六)优先纳入金蓝领培训计划,免费为企业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培训结束后经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予以报销;
(十七)优先组织企业开展异地招聘活动,在人力资源市场优先为企业安排招工摊位,免收摊位费,优先安排“公休日预约就业服务”;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C 级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二)在申报项目、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临时还贷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在环境保护、农产品和农用物资经营、进出口货物查验、税收检查、企业财政财务监管、劳动监察等日常监管中列为检查重点,增加检查频次;
(四)在办理项目立项、环保审批、涉税事项、进出口报检、货物通关等审批时从严审批;
(五)不支持海域使用权续期;
(六)取消三年申请赴朝鲜东部海域、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资格,取消三年内申请新增远洋渔业作业资格,取消或扣减当年度燃油补贴;
(七)在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降低抵押物的抵押率,上浮贷款利率,减少贷款额度,严格限制信用贷款的规模;
(八)在申报从事合作社经营、农资营销、调运检疫等经营项目时,从严把关、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审批办理;
(九)不予申报“三品认证”、“地理标志”等;
(十)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
(十一)限制享受政府资金参与的、针对支持企业融资的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的贷款等;
(十二)限制企业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
(十三)暂停抗震环节审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了可采取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不给予财政相关优惠政策或财政资金扶持;
(五)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出让活动的资格;
(六)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七)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八)取消现有的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以及专利资助等各项科技政策支持;
(九)禁止相关科技项目、发明专利申报;
(十)禁止抗震环节审批;
(十一)拒绝向其发放贷款;
(十二)禁止农业课题项目的安排及资金的扶持;
(十三)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取消称号和一切优惠政策;
(十四)禁止“三品一标”申报;
(十五)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追缴已经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企业信用惩戒联动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已出台文件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荣成市企业信息(黑名单)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成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活动,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我市征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应当以工商、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物价、环保、劳动保障、公安、法院、信贷记录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由市文明委、发改局、经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城建局、房管局、安监局、物价局、环保局、人社局、公安局、法院和人民银行联合成立荣成市企业信用审核联席会议,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征信办组织管理全市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在荣成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系统数据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免费提供信息查询。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八条 企业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九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信用信息,即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信用信息;
(二)行政备案信用信息,即行政备案、年度审查、资质资格评定评级等信用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企业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等信用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即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业绩信息包括:
(一)经济效益信息;
(二)信贷信誉等级信息,即金融机构对企业评定的A级以上信贷信用等级信息;
(三)纳税信誉等级信息,即税务部门对企业诚信纳税的评价信息;
(四)企业质量技术信誉信息,即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信息;
(五)合同信誉信息,即被评为县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息;
(六)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获得表彰或奖励的信息;
(七)其他有关企业业绩信用的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评为C级企业的纳税人(期限二年);
(四)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记录,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记录,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记录;
(五)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六)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七)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一般失信行为记录;
(八)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
(四)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记录;
(五)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七)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情况;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评为D级企业的纳税人(期限二年);
(八)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
(九)拒不支付职工、务工人员工资和拒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十)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二)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三)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十四)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十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失信信息,应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七)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情形;
(八)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第十四条 市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按《荣成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一)企业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业有3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企业被列入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公开予以曝光的;
(四)经投诉举报受理后,被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连续两次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评为D级企业的纳税人;
(六)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六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直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联席会议提交异议申请,征集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报联席会议,同时转交异议信息的报送单位进行核实,原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准确无误的,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向征集机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原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信息无效,由征集机构予以删除,并根据删除后企业失信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列入失信黑名单。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联席会议批准,可从行业黑名单上解除。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失信内容,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联席会议核准后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联席会议审核后予以解除;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联席会议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纳入荣成市社会征信管理系统。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应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黑名单和典型违法企业。凡是列入我市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和行业黑名单的企业,或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社会公示系统和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分为行政机关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各自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征信办汇集后向荣成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归集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在内容上一致,并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通过荣成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企业应对其归集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现申报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修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修改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信用信息修改内容更正后同时公示,更正时间与理由一并公示。
第三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归集的行政许可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被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一)行政机关依法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
(二)被许可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许可应当撤销而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归集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一)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变更行政处罚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所属部门及其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而变更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处罚,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的。
第三十三条 市征信办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等级和“黑名单”。
联席会议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确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名单,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至征信办。征信办通过荣成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披露。
第三十四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参照《荣成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现实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应用领域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及周期性检验等工作中,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阅信用信息记录或者要求提供信用报告,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具体应用
(一)行政审批
荣成市制表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申请表格进行重新编制,加入信用等级专栏;对其他省市统一用表的窗口单位,制定《行政审批申请人信用承诺书》,要求申请行政审批的企业和个人对自身信用情况作出承诺。
(二)政府采购招标
1.将信用信息纳入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供应商自愿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分办法中设置加分项:投标供应商信用等级为A+级加2分,A级加1分,其他等级或不提供信用报告不加分。
2.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评价表》,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包装是否完整、采购活动是否存在恶意串标或转包分包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考评不合格的,将立即记入政府采购不诚信档案,并作出相关处理,全面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建设。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及材料采购招标
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主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模式: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企业信用等级准入制。建设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根据项目规模、投资额、工期及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限制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投标报名,原则上只允许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参入投标。定标时若多家最低报价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2.综合评分法:采取信用等级准入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投标单位信用等级为C级、D级不允许其参加投标。参入投标单位信用行为纳入“企业市场行为”分值中,此项原计总分6分,现更改为“3+3”分,即“企业市场行为”总分3分,计分方法仍按威海市建委《威海市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威建发〔2013〕30号)执行,开标时以“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所查分值为准;信用行为部分总计为3分,其中具有A+级信用等级投标单位+3分;A级+2分;B级计0分。定标时若多家最高综合得分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
城建局要将企业信用等级纳入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凡企业信用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开标评标现场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审专家对投标单位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严格评审,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律予以废标。
(四)民营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在民营医疗机构符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年度校验的其他条件前提下,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给予通过校验;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进行校验。
(五)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年检
1.申办民办学校的自然人及法人,信用等级须达到A级及以上。
2.在年度年检评估中,法人信用等级达不到A级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并督促其法人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
3.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其法人信用等级须达到A级及以上等级,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后换发新证。
(六)岗位招考
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个人,取消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资格。
(七)职称评聘
信用等级为A+及A级,符合职称评聘条件的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选择等级高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考试。
(八)民生扶持
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和职权范围内,对社会组织采取相应的奖励和处理措施。
(1)对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2)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警示谈话,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其接受捐赠、开展对外交往、举办研讨会等重大事项进行严格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社会组织,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取消其参加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和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及以上等级的资格;进行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直接予以撤销。
2.在城乡低保评选工作中,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城乡低保工作予以规范。
(1)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并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2)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在慈善特困高考新生、慈善大病救助两方面使用信用报告,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将优先享受救助政策。
(九)在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中使用信用信息
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企业及个人,取消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政府资金支持的资格。
(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
1.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审批物业服务资质的,提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B级以上个人征信报告。
2.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争创省优、国优示范项目的,提供A级以上企业征信报告。
3.参与市物业协会组织优秀企业、优秀个人评选的,提供相应的B级以上企业、个人征信报告。
(十一)中介机构管理考核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中介机构,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中介机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在各个方面给予限制,并逐步清退出中介市场。
三、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我市征信管理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重要性
良好的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要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强商业信用及核心竞争力的力量源泉。经济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不单指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还有商业信用,这种信用一旦形成,就具有了难以模仿的可持续性竞争优势,能在长时期内保持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率,使企业能在竞争中保持长期主动性。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合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可以增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依托良好的信誉,为企业赢得长足地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强信用管理是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要想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就要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营造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实践应用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申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方面均需要提供信用报告,并实行信用等级准入制度,如信用等级为“C”、“D”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选择合作伙伴或者进行投资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报告,根据对方的信用状况,决定合作或投资意向,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招工过程中,可以凭其自身提供的信用报告或者到征信平台查询其信用等级,以确定是否雇佣。
(四)经营过程中在合作初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对方提供信用证明或者报告增加其诚信度,凭借其良好的信用等级,在合作中尽可能多地获得优惠,如免交预付款等,从而减少经营成本。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外推销自己的产品时,应出示自身的信用报告,以提高所推销产品的质量保证。
(六)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积极向社会宣传和展示所获得的荣誉和信用产品,提高受众对其诚信的认可度,以利于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七)其它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可以展示诚信度、控制与防范信用风险的领域。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系统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提升我市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抓出实效。
(二)健全组织,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全社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联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向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创新企业服务、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切实做好应用推广各项保障工作。
(三)明确责任,注重效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的具体项目、使用环节、结果应用等要求,做好使用情况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及时与市征信办对接沟通,及时解决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情况,作为行业评先选优、政策扶持等的条件之一,确保应用工作依法依规、循序渐进、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