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政发〔2014〕24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荣成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照明、广电、交通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水务、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对缺少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补办。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并在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预验收不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中没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件、照片、声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照明、广电、交通设施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对于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应由协商确定的管线建设单位负责统一编制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分别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清查、整理,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核验,核验后符合规范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测绘和动态补测补绘。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以及地下管线普查测绘和动态补测补绘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录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数据共享,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综合图等现状资料、数据及《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并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其报送规划部门。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含铺设管线、开设路口、支设户外广告牌)的,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综合图等现状资料、数据及《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并提供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后,应与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现场核对情况,合理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或地下管线专业图,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地下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荣成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荣政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根据荣政发〔2023〕16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该文件属于决定继续执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