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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4-0010010
    • 成文日期:2014-08-30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9-01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14〕23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5-01-01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18-01-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18-08-31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若干意见

荣政发〔2014〕23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为充分发挥我市海洋渔业优势,加快现代渔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根据市委第70次常委会议精神,现就鼓励发展休闲渔业旅游,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发展休闲渔业旅游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培植一批功能优化、特色突出、体验独特的休闲渔业旅游示范点,扩大荣成海洋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制定休闲渔业发展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渔业发展、旅游业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等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引导休闲渔业在现有基础上高起点定位、高层次发展,避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出发,依托渔业生产过程、渔民文化生活和沿海风情风貌,突出特色,配套旅游服务设施,丰富休闲渔业文化内涵,提升休闲渔业发展整体规模、层次和水平。

(三)坚持以管为先,突出安全。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经营主体要具备法人资格,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或公司,加强综合管理,强化生产安全、海上运输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海上平台所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回收清理,确保休闲渔业旅游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利用3年时间,建立起适应不同消费层次、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旅游项目,争取新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10处、海钓基地10处、海上观光采摘园区10处、新增渔家乐500家,打造成为山东第一“海上休闲乐园”,全国知名的休闲渔业旅游目的地。到2017年,休闲渔业旅游吸纳直接就业5000人,间接就业8000人,休闲渔业旅游总收入达到10亿元,占旅游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

四、发展重点

(一)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鼓励传统渔业与旅游业相结合,规划建设10处集休闲、垂钓、体验、观光、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支持海上观光游轮发展,满足度假游客休闲旅游消费需求,增强休闲渔业旅游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二)休闲海钓。培植10处省级海钓基地,以人工鱼礁区或海洋牧场为依托,在确权且边界清晰的海域、海水池塘内开展休闲海钓活动,满足高端游客海上垂钓需求,打造山东著名海钓基地。

(三)海上观光采摘。围绕10大海湾和海域确权使用情况,整合现有海上养殖资源,完善旅游配套设施,规划建设10处、确权海域面积不低于5000亩,集休闲赶海和以扇贝、牡蛎、贻贝、海带为重点的海上观光采摘园区,开展海上观光采摘活动,满足大众游客海上观光采摘旅游消费需求。

(四)海鲜美食。围绕荣成海鲜特色,进一步加大菜品创新,丰富菜品内涵,打造海鲜美食品牌。在充分发挥星级饭店、社会各类特色餐馆等现有载体作用的同时,在市区、石岛、好运角规划建设3处高档次海鲜大排档,满足游客舌尖上的需求,进一步拉长旅游产业链条。

(五)海洋科普教育。充分发挥渔家傲、海洋食品博览中心等展馆设施作用,开展海洋科普知识教育、体验互动活动,彰显荣成海文化特色,加快推进以海洋食品为特色的旅游购物发展,将海洋食品博览中心纳入旅游线路对外宣传,通过出台奖励政策,吸引旅游团队体验游览,推进购物经济发展。

(六)渔家乐。支持沿海镇(街)开展“吃住在渔家,娱乐在渔村,览胜在景点,游乐在海上”的渔家民俗文化体验活动。每个沿海镇(街)要新培植2处、接待业户不低于20户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自然渔村,开展渔家乐活动,新增接待业户500户,接待床位5000张,打响荣成渔家乐品牌。

全市沿海岸线除养殖池塘、围堰及封闭的场区外,要对市民和游客免费开放,满足市民和游客休闲垂钓需求,方式仅限于岸钓和矶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增殖放流保护区在临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五、政策扶持

(一)财政资金扶持

1.达到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新建海钓基地被认定为省级海钓基地,旅游服务设施达到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海上观光采摘园区旅游服务设施达到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新建符合省海洋与渔业厅标准要求的休闲船只(船长8米以上),且不低于10艘以上的,每艘奖励5000元。新购置载客200人以下、在近海从事观光游览的营运性游轮,且连续经营满两年,按照购置价格的10%予以奖励。

5.对旅行社组团参观海洋食品博览中心给予每人10元奖励。

6.对连续经营半年以上,接待业户达到20户的行政村,每年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五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四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对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中包含的休闲海钓、海上观光采摘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金融信贷扶持

1.利用农村商业银行“诚信农富通”、“个人荣誉贷”、“公证抵押贷”等系列信贷产品,对休闲渔业旅游经营主体予以资金支持。

2.对引导性强、带动力大的休闲渔业示范点经营主体,可由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担保、经营主体提供反担保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三)政策税费扶持

1.将休闲渔业纳入现有渔业产业政策体系,在水产健康养殖、渔船改造等方面进行支持,支持近海适航渔船通过更新改造转向休闲渔业。

2.休闲渔业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有关政策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管理规范、发展带动作用强的休闲渔业企业,市政府在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旅游、海洋与渔业、财政、交通、城建、国土、林业、安监、食药监、工商、物价、海事、金融办、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休闲渔业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指导、服务协调、政策研究、典型推广和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严格规划管理。各沿海镇(街)要依据全市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制订休闲渔业旅游发展规划,引导休闲渔业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经营主体必须向所在镇(街)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由镇(街)初审后,报市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审批。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标准,完善水、电、路、水上交通、旅游接待等服务设施。休闲渔业设施建成后,市旅游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按照《荣成市休闲渔业旅游奖励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各经营主体必须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或公司,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全市休闲渔业旅游规范发展。凡申请享受奖励政策的业户,信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B级(含)以上。如发现套取政策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在社会征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追回套取资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把关不严的,要严肃问责。

(三)镇街及部门职责。各镇(街)要把休闲渔业旅游发展纳入议事日程,进行重点研究,努力为休闲渔业旅游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休闲渔业旅游的各项综合管理工作。市旅游局负责牵头做好休闲渔业旅游发展、促销等综合协调工作,强化旅行社、导游员管理,推行诚信旅游;要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高铁媒体以及旅游交易会、好客山东休闲汇、荣成旅游官方微信等营销平台进行有效宣传,打造休闲渔业旅游品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休闲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海钓基地、网箱垂钓、海上休闲采摘认定标准,抓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承担休闲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休闲渔业码头和浮动设施的安全核定和使用管理,打击渔船私自载客出海垂钓、采摘等违规海上活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市财政局负责休闲渔业旅游项目的审核把关和资金发放。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