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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4-0010008
    • 成文日期:2014-08-18
    • 公开发布日期:2014-08-21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14〕20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09-17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19-09-17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18-08-31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崖头城市规划区户外立柱式广告牌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荣政发〔2014〕20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为加强崖头城市规划区(含309国道荣成段,下同)户外广告管理,规范立柱式广告牌设置和经营行为,促进城市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告牌建设使用权的取得

(一)取得方式。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公开透明、平等参与”的原则,对户外立柱式广告牌建设使用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崖头城市规划区户外立柱式广告牌布局规划,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则上崖头城市规划区不再增设立柱式广告牌,确需设置广告设施的,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建设电子显示屏等多媒体广告设施。

(二)设置期限。户外立柱式广告牌建设使用权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招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对现有户外立柱式广告牌进行拆除的,其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三)费用征收。中标单位除一次性交纳中标金外,每年需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缴纳户外广告场地费。

二、审批与管理

(一)职责分工。市城建部门负责编制户外立柱式广告牌设置布局规划,审查中标单位编制的广告牌方案,并报送市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为中标单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广告牌建设使用权招标、相关费用征收、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公路部门负责公路两侧距离路沿石28米范围内立柱式广告牌报批工作。

(二)安全维护。立柱式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负责做好广告牌的日常维护,对版面陈旧破损或柱体锈蚀影响景观的应及时予以更新、维护;遇到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应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因立柱式广告牌设置造成周边其它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产权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益广告设置。产权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支持公益广告宣传,每年安排公益广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户外广告牌空置时间超过15天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全市性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临时设置公益广告的,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此期间产权单位免缴户外广告场地费,从全年应缴费用中抵扣。

三、现有户外立柱式广告牌的处置

(一)经审批的户外立柱式广告牌。自初始审批之日起满5年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重新组织该广告牌建设使用权的公开招标,同等投标价格下优先考虑原产权单位;若由其他单位中标,可与原产权单位自行协商设施转让;如达不成转让协议的,原产权单位应自行拆除,由中标单位重新申报建设。

(二)未经审批的户外立柱式广告牌。对原产权单位自愿将建设使用权纳入公开招标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中标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使用;原产权单位未中标的,须在限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协商设施转让或自行拆除,否则市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并由中标单位重新建设。

对原产权单位不愿将建设使用权纳入公开招标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科学管理。市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公路等相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强化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户外立柱式广告牌的审批、建设使用权取得、规格标准审核、维护管理及收费等工作,确保户外立柱式广告牌建设管理规范有序。

(二)坚持公平公开。加大户外立柱式广告牌建设使用管理的宣传力度,推行申报公示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机制,聘请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增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本意见与之前出台的关于立柱式广告牌审批管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和各镇户外立柱式广告牌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