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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社

时间:2014年04月01日 16:46 来源:博物馆 浏览次数:

  都 里

  乡社民俗是由共同居住的乡土联系而产生的一种民俗事象。乡社是行政区划名称,唐宋时期以县领乡,而元代则改乡为都。《明史·太祖本纪》:“二十八年,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里便成为(乡)都以下的行政单位。“老乡”、“乡里乡亲”也以此演化而来。清代改都、里为乡、社,构成以县领乡、以乡领社、以社领村的管理格局。但荣成仍坚持元明时代的行政区划,依然以都领里,以里领村。当时全县共辖朝阳都、温泉都、云光都等三都二十里七百三十四村。然而,真正直接管理到村的,却是都里推举的“地方”。

  地 方

  是里所设的具体办事人员,负责治安报警和钱粮征集。事实上在治安报警方面,地方所能做到的只是报警。治安事宜小事由村处理,大事则由衙门负责,地方的主要任务是收钱粮。钱粮也叫地丁,是田赋和丁银的合称,包括钱和粮两个部分,类似现在的农业税和公粮。由于荣成距德州仓远,所以有钱无粮,即将粮作价为钱一并征收。钱粮征收分一年为二季,夏季称之为上忙,秋季称之为下忙,通知单兼收据称“串”,由地方发送各户地方管理钱粮的收缴,连带出现了契约的管理。

  过去土地、房产等的买卖,必须用法律形式——就是契约来加以固定,并经过官方的认可方才有效。也就是契约签订后,必须交官方验证,俗称之为“顺契”。契约的签订,由买卖双方为之。不过,虽然卖方因家贫而出卖土地,但在契约上不能写家贫,只能写遵父母之命(如父丧母在则写遵母命或遵慈命。父母都不在则以兄为名而遵兄命)。

  卖房契约与卖地契约相差无几,惟过去有典地一说。典地须将自己的地契交给典地人,并立典地契约,双方及中人、代笔人签字画押。这些契约均需报地方认可。地方发给官府正式契纸,并在地亩册上登记钱粮的转移,方才有效。买卖双方将写好的契约贴在官方契纸后面,交买方保管。在买卖过程中,请客吃饭及税费由买方负责。民国成立,裁撤都里,取消地方,成立区乡公所,契约需乡公所认可。不过,不是所有的契约都需官方认可。有的契约既不需官方认可,买卖双方也不去“顺契”,如卖身契最为典型。卖身契的格式与地契大同小异,但条件更为残酷、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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