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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荣成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CDR-2013-0010008
    • 成文日期:2013-06-21
    • 公开发布日期:2013-06-22
    • 发文字号:荣政发〔2013〕16号
    • 所属单位:荣成市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3-08-01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16-08-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名师带徒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政发〔201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名师带徒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荣成市名师带徒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骨干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师带徒是指具有精湛技艺、较深专业理论基础或具备一技之长、绝招绝活的人才,在生产岗位上以师徒关系的形式将其高超技艺、专业理论、优良职业道德作风等传授给青年员工的一种技能培训方式。

第三条名师带徒活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每年重点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带徒导师20名左右。

第四条名师带徒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荣成市名师带徒活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带徒导师。

第六条带徒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优良,作风正派,乐于带徒,乐于传承;

(二)在职在岗,坚持在生产一线从事相应的技能工作;

(三)能够坚持创新创优,在某一领域或工种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以培养高级工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以培养技师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五)带徒期间,能够有针对性地确定和完成带徒目标任务。

第七条带徒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德优良,爱岗敬业,积极上进;

(二)在职在岗,坚持在生产一线从事相应的技能工作;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带徒导师推荐人选,由本人自荐、企业推荐方法产生。

第九条市名师带徒活动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察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带徒导师确定后,其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导师的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带徒对象。

第十一条带徒导师和带徒对象确定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带徒导师和带徒对象所在单位应将名师带徒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师徒协议

第十二条 带徒导师所在单位、带徒导师、带徒对象三方应当签订《荣成市名师带徒协议书》(以下简称名师带徒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名师带徒协议要在认真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

第十四条名师带徒协议应订立明确的目标,规定传授的具体内容,并尽可能制定量化指标,同时规定完成每一指标的具体要求与措施等。协议期限为2年。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市名师带徒活动工作办公室根据协议内容不定期对带徒情况进行走访、检查和考核。协议期满后,市名师带徒活动工作办公室对带徒导师和带徒对象进行考核,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带徒期间,带徒对象通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或评审,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等级,一次性给予奖励:高级工400元、技师1800元、高级技师2000元。

第十六条带徒期间,带徒对象获得国家级、省级、威海市级、荣成市级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对带徒导师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带徒对象获得威海市级一类大赛第1名、省级一类大赛前3名、国家级一类大赛前5名的,对其所在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带徒对象协议期内多次获得以上称号的,按带徒对象所获得最高称号给予带徒导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带徒期间,带徒导师或带徒对象离开生产一线或调离我市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

第十八条带徒导师或带徒对象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的,一经查实,收回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